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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教财字〔2019〕3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学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我校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民政、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的信息数据,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等级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在党总支领导下,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没有设副书记的单位为书记)为组长,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组成人员不少于7人,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还要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带该班级(或专业)辅导员为组长,该班级(或专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该班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具体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由5-9人组成(研究生为3-5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所属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和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均须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八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 坚持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与二级学院认定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精准”上下功夫,细化工作措施,要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全面反映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精细化。

第十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一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第十三条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十四条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五条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第十七条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五章 认定等级

第十八条 我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原则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为在校学生总数的45%,其中,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各控制在在校学生总数的12%左右,比较困难学生控制在在校学生总数的20%左右,各学院根据各班级学生实际,可适当调整比例,但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不得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45%。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六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提前告知。学校及各二级学院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向学生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通过“易班”等媒体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前,告知在校生,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均须到我校学生工作处网站下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打印填写,自愿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按学校学生工作处规定时限,向所在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就自己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的真实可靠性做出承诺。对家庭确实困难、又碍于面子的学生,各二级学院要耐心的向他们宣传国家的资助政策,保护好他们的隐私,说服他们自愿提出申请。

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规范的相关佐证材料,送所在二级学院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初审核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复审核对,复印件由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存档备查。学校学生工作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阅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学校学生工作处组织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工作程序为,(1)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2)各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3)各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依据民政、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贫困家庭的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初步提出本班级(或专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认定,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4)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对所属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汇总;(5)公示;(6)经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将本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7)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汇总;(8)由学生工作处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确定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二十二条 公示要求。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二级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二级学院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信箱等不同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反映。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反映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建档备案。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通知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将本学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四条 认定全过程要全面使用我校“易班”学工系统,并保证线上线下认定程序及结果相一致。认定完成后,学校按上级要求组织二级学院将困难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七章 认定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要有计划的布置每年资助工作,建立贫困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贫困学生数据信息库,还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全面推进和加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核心价值观,真正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二级学院应及时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做出调整。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期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须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本办法执行,有关二级学院对研究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与本单位本专科学生的认定工作一并进行,按班级(或专业)单设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认定比例单独计算。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流程和各环节工作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院院字〔2017〕93号文件同时废止。

赤 峰 学 院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