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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维护 学校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加强学风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 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 面发展,完成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章程》,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和学生管理有关规 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处分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以下 称学生)

第二条 处分原则: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过 表现,给予下列处分: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上述 处分的,给予其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

() 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者,或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

()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本办法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

()认错态度不好的;

()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 违纪后串通他人、提供伪证的;

() 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 再次违纪的;

()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进行 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群体违纪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学生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学校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被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的,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被公安机关强制性教育或受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违纪类型与处分标准

第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 架或其他事端,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预谋、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凡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结伙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定及学校规章制

度者给予以下处分:

 ()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因自己的行为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因自己的行为引起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 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认定失火罪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扰乱校园正常秩序、危害校园治安者,给予以下 处分:

() 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自习室、体育场地、 实习实训场地、剧场、博物馆、报告厅、活动中心、会议室、办 公室、食堂、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不遵守管理规定、起哄闹事, 打砸物品,扰乱秩序,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 上处分;

()除学校组织的活动外,不得在校园内组织各类营利性活 动,以及违反党和国家意识形态规定的各类活动,对于屡教不改 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组织各类非法营利性活动者,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 按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包括新能源汽车)上路或进入校 内,违反者给以记过处分,第二次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在校内驾驶各种车辆,包括电瓶车和骑自行车,速度 一律不能超过每小时 15 公里,违反者给以记过处分,第二次违反 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校内驾驶各类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破坏学校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公用设施者,除赔偿 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各类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以记 过处分,第二次违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禁止酗酒,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 在校期间(包括节假日),严禁在校内外饮酒或以各 种理由、各种形式在校内外举办各种酒会,违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次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 凡酗酒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违反给予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引校外人员参与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 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各种形式赌博、变相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赌 资、赌具等条件,或为赌博提供各类服务者,给予记过处分,第二 次违反或组织聚众赌博者,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 处分。在校内打麻将一律按变相赌博认定。

第十三条 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履行请假手续未获批准,无故 旷课或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 予以下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达 6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学年内累计达 12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年内累计达 24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学年内累计达 48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学年内累计达 48 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含两周)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或请假逾期不归者,给予以下处分:

()逾期一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超过二天而未满一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超过一周而未满两周者,给予记过处分;

()超过两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自治区、学校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信息化手段,电脑、手机、智能设备等设 施设备进行以下违法活动者,一律送交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处理结果,按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利用计算机网络及新媒体等,从事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活动,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破坏民族团结,窃取、泄漏国家机密及商业机密的,危害国家安全, 违反党和国家关于意识形态安全规定者;

()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从事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 杀、恐怖等活动,以及教唆犯罪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制造、传播、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 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影响学校及社会政治稳定的;

() 利用互联网、新媒体传播谣言或因其他言行给学校的社 会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 誉权、荣誉权的;

()散发恶意攻击信息或垃圾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 实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的;

()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或个人 隐私权的;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攻击计 算机信息系统或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或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

()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恶意修改、破坏数据信息,造成严 重后果的;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 的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窃取的;

(十一)盗窃、挪用电子货币,或借助网络、新媒体,通过电子 商务等实施诈骗的;

(十二)盗用 IP 地址、上网帐号,使用网络或擅自开设代理服 务器的。

第十六条 转借个人证件,涂改、伪造文件、证件、个人档案,私刻、伪造公章、印章者,给予以下处分:

()转借各种个人证件、校园卡,混淆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后果,出借者给予警告处分;转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谎报虚假情况,私刻、伪造公章公文,制作、提供、使用 或雇用、授意他人制作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假档案、假文件等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挟私报复或为达到个人目的而冒领、冒用公私各种证件,

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 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视其财物价值及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规定,扰乱学生社区秩序者, 给予以下处 :

() 凡在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场所内违章用电、用火、 用危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 开除学籍处分;

() 凡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者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违 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凡在宿舍因使用大功率电器或使用不合格电子产品以 及离开宿舍后不拔电器电源而引发安全事故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 分,第二次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凡翻越窗户进出公寓楼者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凡因翻越公寓楼窗户引发的吵架、打架等扰乱校园治安事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 学籍处分;

()经常违反学校宿舍作息时间,影响恶劣,经教育不知 改悔者,视情节情况给予警告处分;

()凡因不经请假而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 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批准,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公寓住宿者,视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在公寓住宿期间,禁止转租、转借,骗取房间或床位, 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在公寓住宿期间,损坏公寓施舍设备者,按本办法第 十七条执行。

(十一)在公寓区严禁燃放烟花、鞭炮,严禁从楼上(高空) 向外掷物,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将管制刀具 等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内做化学等试验,违者,给予严重警告 及以上处分。其中将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带入宿舍的, 按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禁止学生在宿舍内吸烟,违者第一次在所属二级学 院范围内通报批评,第二次及以上违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因吸烟引发的火警火灾,按本办法第八条处理。其他学生在宿舍 违法学校有关禁烟规定的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禁止学生在公寓区内饲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到宿舍,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在学生宿舍楼内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扰乱他

人正常学习、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未经学校批准,禁止学生在宿舍楼内以任何形式开店、售卖货物,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六)无理取闹,妨碍学生社区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纪者按《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士学位 授予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检举人、证人和知情人进行恐吓、威胁报复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按照教育部颁 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规定,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 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文、买卖论文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 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如同时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者, 根据违纪事实,按照本办法分别裁决,累计合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 ,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违纪事件发生后,二级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应在 3 7 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或复杂事件, 限可以适当延长。

()一般性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调查取证,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校园安全管理处、教务处或 其他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调查取证。其中涉及违法犯 罪和治安管理方面的,由校园安全管理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进行调査取证,情节严重、情况复杂的交由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和处理;涉及学生日常管理方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 院进行调查,需要学生工作处、校园安全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参与的,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参与调查取证;涉及公物损坏等方面的,由相应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二级 学院进行调查;涉及学习和考试等方面的,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进行调查。

()调査人员应当对学生违纪行为或事件的全部过程等事实进行全面、客观、深入调査和询问。要认真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 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 签名的,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调查人签名或有 一名调査人和一名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学生的违纪证据包括:

1.违纪学生本人的检查;

2.当事人问询记录;

3.旁证材料(证人证言、违纪物证等); 4.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的调查材料。

第二十五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与权限: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受到警告、严重警 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 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学生所在 二级学院审核,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按期解除处分; 有突出贡献或为学校争得荣誉者,经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 ,可提前解除记过及以下处分(处分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 生工作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报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备 案。对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及时书面通报给学校学籍管 理部门。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规定期 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以一年为期,处分期间再次违纪 的要延期解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要在规定时间内 作出处理决定;留校察看及以下违纪行为逾期未处理或未报学生 工作处备案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督促相关二级学院对违纪学生 作出处理决定,对学生处的督促置之不理的,由学生处提请学校 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分的决定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被处分学生的姓名、学号、性别、所在学院、专业、班 级等基本情况;

()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

()作出处分的理由和根据;

()作出的处分决定; ()说明被处分学生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印章及决定日期。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的送达:

()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学生本人,一份送学生工作处备案,一份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记过及以下处分可视本人表现情况,由所在二级学院决定是否载入本人档案。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处分累计两次及以上者, 或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一律载入个人档案。

()给学生送达的处分决定时,除特殊情况,决定必须是 纸质文本并附处分决定通知单。送达时,必须要求当事学生本人 在处分决定通知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以留置决定文本的 方式送达,并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已经离校或联系不 上的学生,可以采取邮寄、以新媒体形式或在校园网站、新闻媒体上发公告等法律认可有效的方式送达。所有处分決定除特殊情况,均须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的教育与关爱:

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后,二级学院党组织要责承其 辅导员或其他学管人员、心理教师对受处分学生做深入细致的思 想工作、进行充分的说服教育和心理疏导,要对受处分的学生进 行真诚关爱和有针对性帮扶,引导学生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正 确对待所犯错误和所受处分,维护好学生的权利,防止发生意外 事件。

第三十条 处分学生应在违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对所受 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査结论,复査决定一经 送达即发生效力。学生对复査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到复査决定 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向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 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逾期提出的申 诉。具体按 照《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进行。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外, 凡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在全院范围内公布, 对全院学生进行警示教育;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由学生 工作处负责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对全校学生进行警示教育。

第三十二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处分期内校内所有 资助、评奖评优、党团校培训资格并扣发所有奖助学金;是党团员 ,同时由党团组织给予相应党内、团内处分。受处分学生的学位授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说明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全日制学生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学生违纪 处理,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学习、实习、实训、考察、社会 实践、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社会活动中违纪的,也按本办法规 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修订)(赤院院字[2014]174 ),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