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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17年第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报告,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因特殊困难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1年,应征入伍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年分别在实践创新学期和第2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办理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等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期

第十二条 实行弹性学制。本科标准学制为4学年的专业,其在校修读年限为3至6年,学籍最长年限为8年;本科标准学制为5学年的专业,其在校修读年限为4至7年,学籍最长年限为9年。凡达到最长在籍年限者,学籍自动注销。

第十三条 每学年设置3个学期,按顺序分别为:实践创新学期、第1学期、第2学期。其中,实践创新学期为4周,其他两个学期各18周。

第三节 学分和学分计算

第十四条 学分确定。学分是学生完成某一门课程或实践环节学习量的计量单位,确定方法为:

(一)理论课原则上每16学时计1个学分,每学时45分钟。

(二)实验实训课原则上32学时计1个学分。

(三)实践环节包括集中实践环节和实践创新环节,原则上每周计1个学分。

第十五条 学分计算。每门课程的学分值保留1位小数,以0.5为单位。

第四节 学分绩点制

第十六条 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知识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

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五级制

成绩等级

绩点

90-100

A

4.0

85-89

B

3.5

80-84

B-

3.0

75-79

C

2.5

70-74

C-

2.0

65-69

及格

D

1.5

60-64

D-

1.0

60以下

不及格

E

0

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所选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 所选课程的学分之和

绩点的适用范围:学生所修的全部课程。

第五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在及格及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类,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笔试、口试或实践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课程考核工作按照《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分制课程考核及重修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因生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在考核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缓考申请(请病假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缓考该课程。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第二周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不能参加未办理选课手续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成绩单。

第二十一条 免修。学生因转学、转专业、变动年级等原因引起学籍变动,符合同一培养层次的相同课程,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

第二十二条 重修。

(一)无故旷考、考试违纪或考试舞弊者,按零分记入成绩单,必须参加重修;累计缺课时间达到该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完成量少于规定的三分之二者,或同一门课程旷课2次及以上者或迟到4次及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二)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及限选课程若成绩不及格,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任选课程若成绩不及格,不予补考,学生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但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三)创新创业课、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未合格者均须重修。

(四)学生对已修课程成绩不满意,为提高学分绩点,也可以自愿选择重修,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重修没有次数限制。

第六节 选 课

第二十三条 学生根据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及《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选课。

第二十四条 在选课前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交纳学费并办理注册手续,不交纳学费或未注册者,不具备选课资格,不允许听课和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以教学计划为依据,在班导师的指导下,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认真制订个人选课方案。

第二十六条 考虑到新生入学时的实际情况,第一学期实行预置课程的办法,不进行选课,学生按统一排定的课表学习,但学生有权力按规定退选部分课程;自第二学期起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由各学院向学生公布下一学期各专业开设的所有课程的课程简介、任课教师情况,课程的学时、学分数及课程安排表。选课分为第一轮选课、第二轮选课、补退选三个阶段,具体选课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第七节 与学分制有关的学籍变动

第二十八条 学业警告。学生在校修读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5学分及以上者给予学业警告。

第二十九条 试读或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32学分及以上者按退学处理,退学学生可申请到下一年级试读一年。如试读期间学习成绩确有进步表现,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低于12学分,可降至试读年级学习;否则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提前毕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有所长、成绩优秀且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进入提前毕业管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1-2周内负责组织对教务管理系统记载的学生不合格课程及学分进行一次统计核实。根据学生的累计不合格学分总量分别确定并公布受到学业警告、降级、退学试读及退学学生名单。

第八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为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发展要求,在教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学校允许部分学生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具体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转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教务处按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在籍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6周及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未能痊愈的,经教务处批准可再延续休学一年。学生最多可以申请两次休学,并且全部休学时间不能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在籍年限可延长2年。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在退役后2年内复学,逾期未复学者取消学籍,服役时间不计入总在籍年限内。

第四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期保留学籍。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奖助学金;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凭指定医院证明,离校治疗。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或转入其他学校。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办理注册手续;

(二)学生复学须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未再申请继续休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对于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节 退 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提出退学要求经劝说无效的。

第四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节 肄业、结业、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四十六条 肄业。退学学生,可申请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学校准予结业。结业学生,可申请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未能如期毕业或未获得学位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在籍年限内(4年制专业最长在籍年限为8年,5年制专业最长在籍年限为9年)达到相应条件方可颁发毕业证书或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节 辅修专业和双学位

第四十九条 在保证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学生按照《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本科生主辅修及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可辅修其它专业,达到要求者,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时间按颁发证书日期填写。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的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团委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要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校对其他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按《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执行,并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七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生如果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 从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