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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教学奖励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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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院院字〔2017〕16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为突出应用型的办学定位,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加强教学内涵建设,促进改革与创新,推动转型发展,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奖励项目,包括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奖、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奖、教学成果奖、优秀项目教师奖、学科竞赛指导奖、优秀教学管理奖等六大类。

第三条 凡以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为第一完成单位、在教学及教学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我校在编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集体和个人(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正式聘任的兼职教师),均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 教学奖励坚持面向全校,不分学科,严格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平等竞争,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能力为本、突出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奖励专项经费,对获得教学奖项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章 教学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奖

(一)专业建设项目

1.第二类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奖励15万元。

2.第一类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奖励8万元。

3.校级应用型品牌专业:奖励6万元

4.校级应用型优秀专业:奖励4万元

(二)课程建设项目

1.校级应用型品牌课程:奖励3万元

2.校级应用型优秀课程:奖励2万元

(三)实践教学建设项目

1.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奖励15万元。

2.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奖励8万元。

3.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奖励2万元。

4.校级优秀实践教学基地:奖励1万元。

(四)教师队伍建设项目

1.国家级教学团队:奖励15万元。

2.自治区级教学团队:奖励6万元。

3.校级教学团队:奖励2万元。

4.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励10万元。

5.自治区级教学名师:奖励3万元。

6.校级教学名师:奖励1.5万元。

7.自治区级教坛新秀:奖励2万元。

8.校级教坛新秀:0.8万元。

第七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奖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设立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该项目奖励参照《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及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八条 教学成果奖

(一)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奖励100万元;一等奖,奖励8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

(二)自治区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奖励10万元;一等奖,奖励6万元;二等奖,奖励4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

以上所列教学成果,须以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成果第一完成人,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全额奖金;署名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我校作为第二完成单位,比照第一完成单位,奖励相应等级奖金额度的50%;我校教职工为教学成果第二及以下完成人的不享受奖励。

(三)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5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四)艺术类成果按《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及成果奖励办法》中有关条款执行,教学奖励办法中不再重复奖励。

(五)优秀教材奖

1.国家级教材奖:我校人员担任主编者,一等奖,奖励15万元/部;二等奖,奖励5万元/部。

2.省部级教材奖:我校人员担任主编者,一等奖,奖励3万元/部;二等奖,奖励1.5万元/部;三等奖,奖励0.6万元/部。

我校人员担任副主编、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教材奖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1/3进行奖励。

3.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我校人员作为主编单位的,奖励15万元/部;我校人员担任主编者,奖励5万元/部,我校人员担任副主编者,不予奖励。

4.为加强自编教材建设,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学校设立校级优秀自编应用型教材奖,奖励3万元/部。

5.由内蒙古自治区大中专蒙古文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的统编教材,我校人员担任主编者,奖励4万元/部;担任副主编者,不予奖励。

第九条 校级优秀项目教师奖

(一)课堂教学质量优秀教师奖:原则上按学年任课教师总数的5%进行奖励,奖励0.5万元/人。

(二)应用型课堂教学示范教师奖:一等奖,奖励2万元/人;二等奖,奖励1万元/人;三等奖,奖励0.5万元/人;

(三)毕业论文(设计)优秀指导教师奖:原则上按当年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总数的10%进行奖励,奖励0.3万元/人。

(四)优秀实习带队教师奖:按当年实习带队教师总数的10%奖励,奖励0.3万元/人。

(五)优秀实验员奖:按实验员总数的5%进行奖励,奖励0.3万元/人,每两年评选奖励一次。

(六)优秀班导师奖:按班导师总数的5%进行奖励,奖励0.2万元/人,每两年评选奖励一次。

(七)优秀教学督导员奖:按教学督导员总数的5%进行奖励,奖励0.2万元/人,每年评选奖励一次。

(八)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大赛优胜奖

1.自治区级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大赛:一等奖,奖励3万元/人;二等奖,奖励2万元/人;三等奖,奖励1万元/人;优秀奖,奖励0.5万元/人。

2.校级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大赛:一等奖,奖励1万元/人;二等奖,奖励奖励0.6万元/人;三等奖,奖励0.4万元/人;优秀奖,奖励0.2万元/人。

第十条 学科竞赛指导奖励

(一)学生竞赛指导奖励

1.国家级:一等奖8万元/指导小组,二等奖5万元/指导小组,三等奖2万元/指导小组。

2.省部级:一等奖1万元/指导小组,二等奖0.5万元/指导小组,三等奖0.3万元/指导小组。

(二)体育竞赛指导奖

体育竞赛指导奖,按《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运动队管理办法(修订)》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校级优秀教学管理奖励

(一)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奖:按教学管理人员总数的5%进行奖励,奖励0.3万元/人,每年评选一次。

(二)优秀教学基层组织奖:包括教研室、教学办公室、主管部门相关科室,按教学基层组织总数的3%进行奖励,奖励1万元/科室,每年评选一次。

(三)优秀实习工作组织奖:每年奖励3个单位,奖励2万元/教学单位。

(四)院部教学工作年度考评综合奖:一等奖1个,奖励6万元;二等奖2个,各奖励4万元;三等奖3个,各奖励2万元。每年评选一次。

(五)应用型人才培养优秀教学单位奖:一等奖1个,奖励5万元;二等奖2个,奖励3万元。每二年评选奖励一次。

第十二条 对学校教学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团体或个人项目,由教务处根据申报情况参照上述标准提出奖励建议和奖金标准,报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章 教学奖励的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奖励工作由教务处归口管理。教学奖励工作每年集中表彰一次。

第十四条 各种奖项中,国家级是指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合主办组织评审的项目,自治区级是指由自治区教育厅主办或联合主办组织评审的项目,除国家教育部外的其他部委项目均视同自治区级项目。全国性学术团体项目和自治区级学术团体项目及不能界定类别和级别的项目,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

第十五条 教学奖项的评审程序

(一)本办法涉及的有关教学奖项,由个人自愿申请。申请者须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持立项书、成果原件和奖励材料等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教务处审核,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确认。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受理。

(二)经评审确认拟奖励项目,学校予以公示,异议期半个月。在异议期内,对教学奖励获得者如有异议,其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教务处。单位提出异议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否则不予受理。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三)异议期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有异议的奖项进行复议,复议结果为授奖或不授奖。最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批准,颁发文件,核发奖金。

第十六条 与国家、自治区级教学奖励项目对应的校级奖项的评奖周期原则上与国家、自治区评奖周期相一致。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请;同一奖项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凡本文规定的教学奖项与学校其他文件所规定的奖项发生冲突或重叠时,按最高奖金额度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在评选中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者,由学校纪检部门查处。经查实,由相关主管部门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获得各项教学奖励者,由学校人事部门在其个人档案如实记载。有关记载作为年终考核、绩效工资调整、职称聘任、津贴评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据。在职称聘任和专业技术岗位业绩考核中,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与同级别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教学奖励经费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奖励涉及个人所得税等税收问题,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从集体奖项奖金中提取5%作为教学奖励的组织、评审、推动等相关事宜所需的费用;获奖者所属单位从本单位所有教学奖励奖金中提取5%作为教学奖励申请、论证、评审、推动等相关事宜所需的费用,并按学校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审计。

第二十二条 教学奖励是集体项目的,奖金一次性分配给项目主持人或团体负责人,由项目主持人或团体负责人依据其成员在项目或团体中承担的工作量或贡献进行二次分配。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教学奖励办法(试行)》(赤院党字[2012]11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赤 峰 学 院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