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3-11-06转自学生工作处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学风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和学生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改等表现,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 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者,或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对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四)本办法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 串通他人、提供伪证的;
(四) 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五) 再次违纪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或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七)系违纪组织、策划者的;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本办法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 学生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经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学校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的,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的,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性措施或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违纪类型与处分标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凡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结伙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接受他人要约为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规章制度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除赔偿损失外,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因自己的行为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因自己的行为引起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认定失火罪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条 对扰乱校园正常秩序、危害校园治安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自习室、体育场地、实习实训场地、剧场、博物馆、报告厅、活动中心、会议室、办公室、食堂、浴池等其他公共场所不遵守管理规定、起哄闹事,打砸物品,扰乱秩序,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组织各类非法营利性活动者、组织违反党和国家意识形态规定的各类活动者,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者,按本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四)未经校安处许可,校内严禁驾驶机动车(包括新能源汽车),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校安处许可,校内禁止骑行电动车,初次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次及以上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特殊情况,经二级学院审核、校安处允许骑动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破坏学校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公用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各类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记过处分,二次及以上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禁止饮酒,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校期间(包括节假日),严禁在校内外饮酒或以各种理由、各种形式在校内外举办各种酒会,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次及以上违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凡酗酒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违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引校外人员参与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各种形式赌博、变相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赌资、赌具等条件,或为赌博提供各类服务者,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违反或组织聚众赌博者,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校内打麻将参照赌博处理。
第十三条 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履行请假手续未获批准,无故旷课或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按累计学时数,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达 6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年内累计达 12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年内累计达 24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年内累计达 48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年内累计达 48 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含两周)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特殊管理期间,未获批准,私自离校、私自返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或请假逾期不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逾期一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超过二天,未满一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超过一周,未满两周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超过两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自治区、学校有关国家安全、计算机网络安全、社会稳定等管理规定,进行以下违法犯罪活动者,一律送交公安机关,依据结果,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给予处分。
(一)从事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窃取、泄漏国家机密,违反党和国家关于意识形态安全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宣扬邪教、封建迷信,从事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等活动,或教唆犯罪的;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提供、制造、传播、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影响学校及社会政治稳定的;
(四) 传播谣言或其他不当言论,给学校的社会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的;
(六) 散发恶意攻击信息或垃圾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的;
(七)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权的;
(八)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或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或通信网络遭受损害的;
(九)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恶意修改、破坏数据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窃取的;
(十一)盗窃、挪用电子货币,或借助网络、新媒体,通过电子商务等实施诈骗的;
(十二)盗用 IP 地址、上网帐号,使用网络或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的。
第十六条 转借个人证件,涂改、伪造文件、证件、个人档案, 私刻、伪造公章、印章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转借各种个人证件、校园卡,混淆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后果,借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出借者有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
(二)谎报虚假情况,私刻、伪造公章公文,制作、提供、使用或雇用、授意他人制作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假档案、假文件等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视其财物价值及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规定,扰乱学生社区秩序者, 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内私接电源、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二次及以上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次及以上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因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不合格电子产品以及离开宿舍后不拔电器电源,引发安全事故者,给予记过处分,二次及以上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不通过校门进出校园或翻越窗户进出公寓楼者,给予记过处分,二次及以上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翻越公寓楼窗户引发的吵架、打架等扰乱校园治安事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次及以上违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学校宿舍作息时间,屡教不改且影响恶劣者,视情节情况,给予警告处分;
(七)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二次及以上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未经批准,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公寓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公寓住宿期间,禁止转租、转借,骗取房间或床位,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公寓住宿期间,损坏公寓施舍设备者,按本办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十一)在公寓区严禁燃放烟花、鞭炮,严禁从楼上(高空) 向外掷物,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将管制刀具等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内做化学等试验,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其中将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带入宿舍的,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处理。
(十二)公寓内禁止吸烟,对违者第一次在所属二级学院范围内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违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吸烟引发的火警火灾,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处理。
(十三)禁止学生在公寓区内饲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到宿舍,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在学生宿舍楼内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扰乱他人正常学习、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未经学校批准,禁止学生在宿舍楼内以任何形式从事商业活动,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六)无理取闹,妨碍学生社区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检举人、证人和知情人进行恐吓、威胁报复者,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规定,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同时应受本办法规定的两种及以上违纪处分者, 根据违纪事实,按照本办法分别裁决,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数项处分中,有一项为开除学籍者,执行开除学籍;
(二)数项处分中,最重处分为留校察看者,执行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0到12月,不得提前解除处分(特别严重的,增加处分期1到6个月);
(三)数项处分中,最重处分为记过者,执行记过,处分期为8到12月,不得提前解除处分;
(四)数项处分中,最重处分为严重警告者,执行记过处分;
(五)数项处分中,最重处分为警告者,执行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发生后,二级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应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或复杂事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一般性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调查取证,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校园安全管理处、教务处或其他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调查取证。其中,涉及违法犯罪和治安管理方面的,由校园安全管理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取证,情节严重、情况复杂的交由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和处理;涉及学生日常管理方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需要学生工作处、校园安全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参与的,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参与调查取证; 涉及公物损坏等方面的,由相应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涉及学习和考试等方面的,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
(三)调査人员应当对学生违纪行为或事件的全部过程等事实进行全面、客观、深入调査和询问。要认真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调查人签名或有一名调査人和一名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四)学生的违纪证据包括:
1.违纪学生本人的陈述;
2.当事人问询记录;
3.旁证材料(证人证言、违纪物证等);
4.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的调查材料。
(五)违纪事实清晰明确的二级学院可直接将违纪情况说明及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五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与权限:
(一)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为6到12月,处分期间再次受到处分的累计处分期限,延期解除处分。
(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或为学校争得荣誉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可适当提前解除处分。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开除学籍处分作出后,学生工作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学生在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记过及以下违纪行为逾期未处理或未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督促相关二级学院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理决定,对学生工作处的督促置之不理的,由学生工作处提请学校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分的决定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学号、性别、所在学院、专业、班级等基本信息;
(二)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
(三)作出处分的理由和证据;
(四)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五)申诉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印章及决定日期;
(七)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的送达: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学生本人,一份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一份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一份送达给二级学院,一份由二级学院送达给学生本人,有监护人的还应送达监护人,一份留存学生工作处。
(二)记过及以下处分可视本人表现情况,由所在二级学院决定是否载入本人档案。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视本人后期表现情况,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载入个人档案。
(三)给学生送达处分决定时,除特殊情况,决定必须是纸质文本并附处分决定通知单。送达时,必须要求当事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通知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以留置处分决定文本的方式送达,并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已经离校或联系不上的学生,可以采取邮寄、以新媒体形式或在校园网站、新闻媒体上发公告等法律认可有效的方式送达。送达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所有处分決定,除特殊情况,均须在作出处分决定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九条 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后,二级学院党组织要责成其辅导员或其他学管人员、心理教师对受处分学生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进行充分的说服教育和心理疏导,要对受处分的学生进行真诚关爱和有针对性帮扶,引导学生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正确对待所犯错误和所受处分,维护好学生的权利,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第三十条 处分学生应在违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査结论,复査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学生对复査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査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向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逾期提出的申诉。具体按照《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进行。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外,凡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对全院学生进行警示教育;凡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对全校学生进行警示教育。
第三十二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处分期内校内所有资助、评奖评优、党团校培训资格并扣发所有奖助学金;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的,同时由党组织、团组织给予相应党内、团内处分。受处分学生的学位授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可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全日制学生以外的其他类型学生违纪处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学习、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违纪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赤院院字〔2019〕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