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在考场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作违纪论本次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1、 携带草稿纸、各种字条及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不含允许使用计算器的科目)进入考场者(开卷除外);
2、 夹带书籍、刊物、笔记本等文字材料进入考场未存入指定地点者(开卷除外);
3、 携带手机、掌上电脑、对讲机、微型录音机、机、耳机等进入考场未存放指定地点者并传递信息者;
4、 携带武器、弹药、匕首、水果刀、螺丝刀等可能伤害他人的器具进入考场者、
5、 考试终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6、 左顾右盼、回头张望,经警告在犯者;
7、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劝阻不改者
二、考生在考场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者,除将本考试违纪科目按零分处理外、取消该门课程最近一次重修重考机会。
1、 抄袭他人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答卷者;
2、 交换答卷者;
3、 考试期间接传答卷(传递纸条)、有意带走或撕毁试卷者;
4、 评卷中被认定为试卷雷同者;
5、 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者。
三、考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者,开除学籍。
1、 替考或请他人代考者;
2、 威胁或殴打监考人员、骚扰考场秩序者。
四、属下列违纪情况者扣除卷面20分。
1、 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或在试卷规定以外书写姓名、考号及与答案无关内容者;
2、 限定以外的书写工具或两种颜色字迹答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