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吸收教职工和学生中的优秀分子加入党组织,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本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考察和培养工作,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学院各级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重要性的工作来抓。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的选拔
第四条各党总支、党支部要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保证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素质较高、数量充足。
第五条对第一次提出入党申请的教职工和学生,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指派正式党员在其提出申请的第一个月内,对申请者进行一次深入的谈心,向他们宣讲党的主张,使他们了解党的性质、纲领、宗旨和组织原则等基本知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把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及时送到申请人的心中。
第六条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要掌握标准,要把那些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关心集体,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主动靠近党组织的申请人,及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七条党支部要指派1—2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布置自学任务、参加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式,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培养和教育。
第八条党支部要有计划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九条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认真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各党总支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进行一次分析,将分析结果报党委组织部,并及时向所属党支部反馈,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教职工和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调动或离校时,所在党支部应把其在校期间表现的书面鉴定及教育培养的有关材料,负责任地转给其工作(或学习)单位的党组织。
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重点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28周岁以下团员入党应经团组织推荐。具体推荐工作按《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关于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十一条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式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发展对象的培训。对发展对象应进行短期集中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7天(或40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文件。
第十三条发展对象培养成熟后,先由培养人将其政治素质、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及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表现向党支部做综合汇报,并把能否发展其入党等具体意见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就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问题,广泛听取有关教职工和占班级总人数半数以上同学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支委会研究认为发展对象已具备入党标准,可以发展的,写出党支部综合评价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申请和培养的过程,政审情况,本人现实表现,今后努力的方向和党支部意见等。党总支审查并进行公示。对条件尚不成熟的要继续培养考察。
第十六条被列为发展对象的教职工和学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展:
1、入党动机不端正的;
2、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
3、政审材料不全或政审问题不清的;
4、受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不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5、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拟发展前学生所有考试科目平均成绩和综合测评平均成绩排名达不到班级的前1/2的一般不予发展;
7、未参加党校培训或参加党校培训未取得结业证的;
8、拟发展对象是28周岁以下的团员未经团组织推荐的。
在突发事件中有突出贡献者,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本规定的2、6、7、8条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组织预审。党支部对发展对象各项考察工作完成后,各党总支要认真审查发展对象的情况和有关材料,审查合格的报党委组织统战部预审。需报送的材料有:
1、拟发展对象审核表;
2、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
3、《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4、团组织推优材料;
5、政审材料、外(函)调材料;
6、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
7、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情况;
8、党校结业证书;
9、奖惩情况;
10、党支部综合评价材料;
11、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八条预审合格后,党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
第十九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分别在《入党志愿书》介绍人意见栏内填写具体意见,党支部组织委员要认真审查《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条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申请人向支部大会汇报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学习工作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支委会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议情况,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有关情况,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由支部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一半(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内),才能通过接受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支部书记将支部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由党总支在本单位公示,具体事宜按《中共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委员会发展党员公示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党总支认真审查《入党志愿书》及其它材料,结合公示结果,讨论并签署意见后,报党委组织统战部。
第二十三条学院党委组织统战部指派专人找发展对象谈话,并把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四条党委组织统战部对报来的《入党志愿书》和其他有关材料进一步审核后,提呈党委审批(从支部大会通过的时间起三个月内须审批,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个月)。党委的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党总支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被批准入党的预备党员要面向党旗宣誓,宣誓工作一般由新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宣誓大会要庄严,按程序进行,这是对预备党员教育的第一课。
第二十六条党总支应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相应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听取本人汇报、个人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进行教育。
教职工预备党员调出或学生预备党员离校时,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其工作或学习单位的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针对少数新党员入党后有“松口气”的现象,要加强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使其真正达到思想上入党与组织上入党的统一。对问题严重,确已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后,党支部要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具备转正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预备党员按期转正手续是: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讨论同意进行公示,支部大会表决,党总支审查,统一上报党委组织统战部复审,经学院党委会研究批准,转为正式党员。
第三十条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总支(党支部),党总支(党支部)应及时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和教育考察等有关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党龄从转正之日起算。
第五章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二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组织统战部要全面掌握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各个环节的检查指导,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党委,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三条要重视对党总支、党支部组织委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员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和程序执行。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党支部大会上公布,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要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展党员的有关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