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院院字〔2018〕55号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校企合作办学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产业人才需求对接,实现校企协同育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就业能力,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等六部门印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全区本科高等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的指导意见》(内教高函[2015]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建设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内的企业、行业协会等在专业共建,合作育人方面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办学)。
第二章 合 作
第三条 开展校企合作办学的企业,必须进行了工商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力强、规模大的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应当设立专门负责培训的部门,拥有自己的实训基地,且须有众多企业与之签订用人合同,同意安排学生就业,负责向签约企业推荐合格学生就业;应当参与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深度融入学校教学和学生管理,共同培养人才及安排就业。
第四条 开展校企合作办学的专业要符合国家、自治区教育和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的政策规定,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关的专业。
第五条 学校应选择确有需求的相关专业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并将校企合作办学专业纳入学校统一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要重点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保证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在校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校企合作办学一般采用“3+1”模式开展,主要合作内容包括:
(一)校企双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应包含招生专业和规模、教学计划和实习实训计划、课程体系设置、培养模式、收费标准、学生管理及就业等内容。
(二)学校负责学生前三年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面管理工作,企业按人才培养需求向学校选派必要师资,辅助学校完成合作办学专业核心课程和实训课程的教学工作。
(三)合作企业负责学生第四学年在企业的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和学生管理工作,学校选派部分教师协助企业完成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四)合作企业按照协议约定对共建专业学生进行就业推荐,除学生自动放弃就业等特殊情况外,保障学生100%就业。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办学”领导小组,领导全校校企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及相关二级学院领导组成。领导小组按照职责范围统一组织、管理、协调校企协同育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企合作办),挂靠教务处。
第八条 校企合作办具体组织、管理、协调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办学运作机制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校企合作办学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将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向自治区教育厅进行备案;
(三)加强与企业及行业相关部门的联系,推动、协调各二级教学单位与企业及行业间的合作,并对各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办学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及评价;
(四)做好校企合作办学信息反馈,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组织相关人员对拟开展校企合作办学的企业、行业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合作意向;
(六)每年组织对所有校企合作办学企业的办学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并依据评估结果提出停招、续招、扩招等意见,经校企合作办学领导小组研究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开展合作办学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校企合作办学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学院校企合作办学工作的联系、申报、管理与运行
(二)提出本学院校企合作办学建议方案,按照学校规范要求,起草、准备申报材料;
(三)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校企合作办学协议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工作;
(四)负责本学院校企合作办学风险防控与反馈,成果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
第十条 开展校企合作办学的程序:
(一)申报: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设置与需求情况寻找对口的合作单位,经协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凡符合校企合作办学基本要求的,由承办单位向校企合作办申报。申报材料需包含如下内容:
1. 合作办学双方单位性质、资质、师资及教学条件;
2. 合作方式、培养方案;
3. 教学实施保障;
4. 就业保障;
5. 专业培养成本核算;
6. 开展校企合作专业的可行性报告;
7. 开展校企合作专业的风险评估报告;
8. 合作协议书(审核稿)。
(二)初审:校企合作办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内容、合作时间、经费预算及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初审,并组织实地考察和专家论证,提出合作建议,上报校企合作办学领导小组。
(三)审批:经初审、实地考察、论证,符合校企合作办学基本要求的,经校企合作办学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备案:经学校批准开展的校企合作办学专业,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由二级学院按自治区教育厅备案要求准备材料,送交校企合作办,审核后由校企合作办统一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
(五)实施:校企合作办学专业通过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承办二级学院组织实施该专业校企合作办学工作。
承办二级学院于每年年底向校企合作办报送合作办学工作实施报告,报告中应体现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重点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及成效,并针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校企合作办汇总各承办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办学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等,向院长办公会议进行专题汇报。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标准遵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全区本科高等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599号)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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