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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管理规定
2011-06-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实现中华名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体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校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再细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
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心新生,可持通知书并按入学须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略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套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校的,进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准许学生分段完成学业,但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八年,累修业时间不超过六年;专科生在校学习年线最长不得超过六年,累修业时间超过四年。
十二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的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学分要求是取的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本科生实行学分制管理,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60~170学分,其具体要求详见各专业的培养计划。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修读课程。本科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一般不能低于15学分,学习优秀者可适当多修读学分,但最高不应超过30学分(不含辅修专业课程)。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按规定修读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计分,满六十分者为及格,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查一般记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合格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考试课程的评分以期末考试成绩的为主,可以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查成绩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调查、习题、课堂讨论、作业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至考核前尚未完成规定的实验或未交齐作业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和格。
第十八条 分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计算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名族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习与考核纪律。对考核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合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作为本科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考核成绩,即为该课程的学分成绩。用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绩之和除以同期修读课程学分的总和,即可得出该生的平均学分成绩。
平均分=考查成绩折算百分制计算课程的学分成绩,优秀按90分计,良好按75分,合格按60分,不合格不计分。
第四节 重修与缓考
第二十二条 平均成绩位于全班1/10或平均分绩不低于85分者,经指导老师和任课老师同意,所在的院系批准,可自修部分课程。
学生选修的课程,若上课时间发生局部冲突时,在征得任课老师同意后,可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程的冲突部分。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时间类课程、军事训练、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
第二十三条 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成绩在45分以上(含45分)的重考,成绩在45分以下的应重修。重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重修考试应同下一届同一课程考试同时进行。重考或者重修考试及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或学分,其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记载,但要根据重修或重考的次数在成绩单中标注“重1”,“重2”等。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但每门课的重考只限于一次。同门课程的每次考核成绩(包括历次重修或重考成绩)均计入平均学分绩计算。
第二十五条 学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开始,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办理缓考。已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的缓考课程,可与重考同时进行,否则应当进行重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允许部分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校际间协议选送到其它院校学习的学生,其修读课程的成绩(学分)应由合作院校家务部门出具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以及少数学生在某一方面发展的特殊潜能,在教学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学校允许部分学生申请转专业。必要时,经学生统一,学校也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的专业。
第三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1. 高考成绩在所录取专业百分之五十或确有特殊专长者;
2.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再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 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经教务处审核并征得拟转入院系同意后,报请主管院长批准。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
第三十二条 按科类招生的学生在完成前期学习(通识教育)后,可在本学科内自主选择专业。但无论何种情况,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修完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必修课成绩或学分,如果相应课程层次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层次,则成绩或学分有效;若低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层次,则成绩或学分无效,应重修。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
1. 经过考核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本校坚持学习,但尚能回原籍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3.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学习者。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予考虑转学:
1. 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2. 正在休学和应退学的学生;
3. 招生时属不同录取批次和不同学历层次的学生;
4. 符合上级教育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能转学的情况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教务处按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故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六周及以上者;
2. 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1/3者;
3. 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修修学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可以半年为期,休学期满仍需要继续休学的,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条 休学的学生应填写由教务处印制的《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也不得擅自在校听课。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二条 休学的学生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如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 因病修学的学生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指定医院复查后,方可办理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能复学。
2. 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应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 复学者依其所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节 试读与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一学年按专业培养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累计有五门考核不合格或所修学分少于应修学分的1/2者转入试读,试读期为一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适度期间,按规定修读的课程均应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的学分,否则,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专科生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1. 在校期间,按规定修读的课程有1/4及以上考核不合格(包括重修和重考课程):
2.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一学期累计四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3.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
4.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或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7. 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被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 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 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3.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跨学科门类辅修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令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按下列办法处理:
1. 所修课程虽未达到退学要求,但有一门以上(含一门)必修课程经重修仍不及格,则不能毕业,只能结业;
2. 对于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已有90%以上考核合格,或取得学分数超过规定总学分数的90%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一年内将未合格课程重修合格或修满学分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一年内为重修合格所有课程或未修满学分者不在换发毕业证书;一年内不来申领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申请;
3. 对于学习满两年以上本科生,按照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取得比必修课学分达到80学分以上,经申请可以发给本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4. 对学满一年以上,或所修学分超过30学分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一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专业证书)、学位证书(含双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 学院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的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团委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意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要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一条 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在对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存参加市级以上各项评优活动。
第六十三条对学生的表彰及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货物质奖励。
第六十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为: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按《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执行,并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他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该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或处分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第七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生如果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从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期实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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