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才引进若干政策(试行)
时间:2021-05-27 来源:
赤峰市人才引进若干政策(试行)
人才是第一资源,人才的竞争力是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为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吸引高学历人才、返乡创业人才、产业人才、基层人才和党政人才集聚我市就业创业,构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支撑服务体系,加快形成人才洼地,聚力赤峰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实施赤峰市高端人才引进工程。依据《赤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对于引进的A、B类高层次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照“参考发达地区,高于同类地区”的标准,给予项目资助、个人奖励、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第二条 大力引进企业急需紧缺人才。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心城区三个产城融合发展先导区入驻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由市人才引进领导小组进行统筹,面向社会公开考录、招录,录用后到企业工作三年,由企业发放薪酬,期满后在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进行双向选择,选择事业单位的,可使用事业单位空编或人才专项编制聘用。
第三条 加大对高层次创新人才及团队创业的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及团队来赤峰创办科技型企业、达到规模以上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三年给予500-10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第四条 完善“绿色通道”引才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刚性引进国内院校全日制博士或全日制硕士、当年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0名高校毕业的海外博士或海外硕士[两类海外学子的本科毕业院校为国内“双一流”大学(学科)建设高校]、教育部直属的6所师范类院校本科免费生,可以采取“绿色通道”的方式引进。全市中小学校当年教师招聘出现空岗的,由属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直主管部门组织,可采取“绿色通道”的形式引进国内“双一流”大学(学科)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省属重点师范院校师范类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和国内音体美等专业院校全日制音体美专业本科及以上的应往届毕业生。市外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具有国内院校全日制博士或全日制硕士学历、当年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0名高校毕业的海外博士或海外硕士学历[两类海外学子的本科毕业院校为国内“双一流”大学(学科)建设高校]、国内“双一流”大学(学科)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的,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程序调入我市工作。
第五条 建立引进人才安置费制度。企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的国内院校全日制博士、国内“双一流”大学(学科)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和当年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0名高校毕 业的海外博士、海外硕士[两类海外学子的本科毕业院校为国内“双一流”大学(学科)建设高校],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安置费。博士按30万元标准一次性发放,硕士按10万元标准一次性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考录的人才,不享受本条政策。
第六条 建立企业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制度。对于入驻我市且有税收贡献的实体经济企业,新引进在赤峰工作并在本市参加了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国内“双一流”大学(学科)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生三个类别发放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1000元、500元,补贴期两年。已享受过安置费政策的,不再享受生活补贴政策。
第七条 完善人才住房保障机制。对于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免费入住“玉龙人才”公寓两年。
对于新引进人才,在当地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在工作地无住房且需要租房居住的,两年内每人每年按照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人才及以上200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人才10000元,“双一流”大学(学科)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已享受过安置费政策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政策。机关、事业单位考录的人才,不享受本条政策。
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来赤峰工作,毕业5年内在赤峰市境内工作地首次购买住房的,按照其购置房屋缴纳契税额为基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八条 建立赤峰市人才绿卡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绿卡”。持卡人可享受每年一次免费体检、参加人才休假疗养、优先预约专家会诊、免费游览赤峰市公办旅游景区、免费乘坐公交车等政策。
第九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职称评聘、家属随迁、子女就学妥善安置机制。新引进和现有的高层次人才职称评聘优先予以保障;其配偶在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有空编的前提下可按程序对口调入我市工作,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妥善安排;其子女就读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的,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充分保障其就学意愿。
第十条 建立对人才引进服务机构激励制度。为企业新引进符合《赤峰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A、B类的全职工作人才达到一定数量的,给予引进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50万元引才奖励。为企业新引进符合《赤峰高层次人才目录》C、D类的全职工作人才达到一定数量的,给予引进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10万元引才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市内用人单位在发达地区建立研发中心(机构)、开放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创新创业基地,经市人才引进领导小组认定,对上述机构中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视同在赤峰市工作,可享受本人才引进政策。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均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赤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附件
赤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参考国内其他城市对人才的分类标准,结合实际,赤峰市人才分为四个层次,分别是: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领军人才和其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来指代)。
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
1.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
2.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效候选人;
4.发达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
5.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和世界500强企业担任过相当于终身教授、首席技术官等职务的著名专家;
6.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7.中组部“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中的顶尖人才和团队带头人;
8.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9.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中组部“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文化艺术人才长期项目、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的入选者;
3.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入选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人员;
4.“国家支持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
5.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学术声望高的一级教授(资深教授);
6.海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知名终身教授;
7.中科院“百人计划”A类入选人员;
8.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9.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
10.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11.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12.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13.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C类:地方领军人才。主要包括:
1.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首席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
2.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3.自治区“草原英才”获得者;
4.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5.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
6.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7.自治区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8.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自治区级首席技师;
9.“玉龙英才”获得者;
10.取得“双一流”大学(学科)建设高校全日制博士学位人才、当年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0名高校毕业的海外博士[本科毕业院校为国内“双一流”大学(学科)建设高校];
11.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D类:其他人才(经市人才引进领导小组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
- 赤峰市“人才绿卡”制定实施办法(试行)
- 赤峰市“玉龙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 赤峰市保障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
- 赤峰市高层次人才家属随迁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 赤峰市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 赤峰市企业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发放办法(试行)
- 赤峰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办法)
- 赤峰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奖励办法(试行)
- 赤峰市引进企业急需紧缺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 赤峰市引进人才安置费发放办法
- 赤峰市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
- 赤峰市支持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人才及团队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实施办法(试行)
- 赤峰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 《赤峰市人才引进若干政策(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