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 峰 学 院 文 件 赤院院字[2014]148号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力,加强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赤峰市财政局印发的《赤峰市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赤财行【2014】2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履行差旅费报销审批程序。院级领导出差经院长批准后由党办或院办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出差手续;其他人员出差需填写《职工差旅费申请表》(见附表1)。经费包干项目范围内人员出差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其他人员出差经院长签字批准。出差人员须本人或单位报账员到计财处办理出差手续。 第四条 合理确定因公出差范围。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把关,在年度预算范围内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能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解决的事项,则不派人员参加;确需派人出差办理的应尽可能缩短行程和时间;凡几件事项可一并办理的,应交给一人合并办理;自治区主管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对口部门原则上只限一人参加,各种学术会议一般只限一人参加。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学校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可乘坐同级交通工具。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凡事先未获得批准乘坐飞机的,根据本人职称级别按出发地到目的地直达特快列车票票价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规定的部分自理。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住宿费开支最高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2)。市内出差按内蒙古自治区住宿费限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并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助标准见附表2)。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含往来机场、车站的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赤峰市以外按每人每天80元、市内旗县区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携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补助。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工具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校级分管院长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职工差旅费申请表、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差旅费原则上不予借款,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参加会议、培训、挂职锻炼、出国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会议承办单位开据的“食宿自理”证明,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按出差人员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参加单位驻地以外挂职锻炼工作人员,挂职期间的伙食补助报销标准按(赤财行【2014】290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外出进修访学的费用按(赤院院字【2013】128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国而发生的国际旅费含机票及住宿费、国内旅费、会务费、签证费按发票据实报销,参照国内出差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职工外地治病、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校长批准,到外地治病和休养的职工,可报销到达治病地点往返1次的车船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因医院病床紧张,病人需在医院外住宿的,按照“其他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报销5天以内的住宿费,超过标准和期限的住宿费自理。 职工需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学校原则上不安排陪护人员,确需学校出人陪护的,须经学校校长批准,陪护人员的差旅费在规定的批准期限内按照“其他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 符合探亲条件(职工父母户口及住址均在异地)的未婚职工,每年可给一次探亲假,学院报销到达地往返1次车船费;符合探亲条件(职工父母户口及工作单位均在异地)的已婚职工,每四年可给一次探亲假,但到达地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负担, 符合探亲条件(职工配偶户口及工作单位均在异地)的已婚职工,每年可给一次探亲假,学院报销到达地往返1次车船费。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由于交通条件限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住宿的,中转一次可凭据按“其他人员”出差住宿标准报销1天住宿费。 探亲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均由职工自理。 第九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 转嫁差旅费的; ·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 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返校后必须在一周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帐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差旅费管理办法》(赤院院字【2011】62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 赤 峰 学 院 2014年10月31日 附件1: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职工出差申请表 年 月 日
附件2: 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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