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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6-17 浏览:




      

赤院院字[2011]60号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财务资产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和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财务资产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资源调配、统一业务领导的前提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在部分单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

第五条  学院财务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副院长协助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设立计财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和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全院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学院经济方面的决策;2、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管理,按时完成决算工作;3、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组织收入;4、负责全院的收支和收费管理以及收费价格审定、报批工作;5、负责国有资产日常核算工作,组织协调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做好资产的管理工作;6、负责对二级财会机构的业务领导和监管工作;7、努力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8、负责全院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规范院内经济秩序,维护财经纪律;9、负责全院财会人员的业务管理、培训、考核及奖惩;10、完成其它与财务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及二级单位的性质、核算情况,本着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益的需要,在部分单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独立二级法人单位的财会人员业务上受计财处和二级法人单位双重领导。

第八条  全院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工作。同时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明的工作纪律、熟练的业务技能、较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的财务预算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参考前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收入坚持“积极稳妥”,支出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等原则进行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各项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条  财务预算由计财处编制,经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核后交院党委会审议通过,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或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提议需要进行调整的,区别情况进行办理。调减预算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计财处直接办理;需要追加预算的,按预算编制程序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出租、出借收入。

(一)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的收入。包括学生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各种办班收入、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对社会开放服务收入、科技项目、科研协作、科技成果转让、科技咨询和其他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收取的资产租赁收入、承包上缴管理费收入以及开展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等。

(五)其他收入指在上述范围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如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三条  院内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均由计财处直接或委托有关人员收缴,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严禁私设小金库,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学院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任何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学院的发票、收据归计财处统一管理。内部结算票据、凭单由计财处统一印制或监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领购、印制、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支出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

1、事业支出指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助学奖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2、经营支出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要坚持配比原则。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指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学院在保证事业支出、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与国家拨给的基建投资统一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项目进行核算,单独列支。

4、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进行补助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  加强对支出管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各项开支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按照事业发展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计财处对超预算、无计划的开支项目可拒绝办理。

第十八条  优化支出结构,切实控制“人、车、会、话”等支出,逐步加大教学、科研方面支出占全部支出比例,确保教学、科研工作开展。

第十九条  学院在有关部门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按要求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后报送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经费支出管理制度。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以院长、分管院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主体的审批制度。

1、包干经费一次性开支3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签批;一次性开支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院长签批。

2、非经费包干项目由院长签批,一次性开支在1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院长签批;一次性开支在10—5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院长签批;一次性开支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并报党委会研究后由院长签批。

第二十一条  学院二级财务部门要严格维护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以及学院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计财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要严格按《合同法》规定办理,合同由学院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需有院长授权书)签署后报财务部门备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三条  结余是学院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四条  经营收支结余单独反映。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

第二十五条  学院结余除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其它结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全部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学院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和其他基金等。

1、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或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的资金,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2、职工福利基金按事业收支节余一定比例或按有关规定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支出。

3、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是按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的,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贷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等费用。

4、住房基金是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出售住房或从事业费提取的用于建设职工住宅和住房补贴及其他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立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的使用遵循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划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第三十一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学院应建立健全对现金、银行存款及国库集中支付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银行存款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学院在银行开设账户,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户。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二条  应收及暂付款是学院应收未收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滞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体现为学院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学院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死账、呆账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核销。

第三十三条  借出款项是学院借给校内所属单位的各类周转金,一般借出期限为一年以内。借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归还借款。对逾期不还的单位,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对责任人给予处罚并从相关经费中予以扣还。

第三十四条  存货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过程中而购置的各种器材物资,包括专用材料、低值易耗品、文具办公用品等。必须加强材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存货采购、验收、保管、领发、核算、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各单位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存货应查明原因,上报计财处及物资管理部门。物资管理部门可对各单位闲置的存货在校内进行调剂使用,有关单位根据物资管理部门出据的凭证进行帐目处理。

第二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学院拥有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学生、后勤、校办产业、附属单位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停车场、园艺设施、供水供暖供电的建筑设施、门及装饰物、围墙围栏等;附属设施指与房屋及建筑物配套的单独计价的设施,如通水通气管道、通讯及网络设施、输配电线路、电梯、卫生设施、照明设备、消防设施等。

2、专用设备指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主要包括:教学设备、医疗设备、文体设备等。教学设备包括电教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艺术体育教学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各种通用设备,包括现代化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后勤保障设备(包括供暖、供水、维修、伙食等设备)、电器设备(包括配电设施、空调、不属教学用的电视、音响等)、教学用品(如标本、挂图、音像教学资料等)、办公家俱、学生用具(包括床、桌椅、黑板等)。  

4、文物及陈列品指学院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纪念品等。

5、图书指学院图书馆及院系单位、科研课题组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杂志和电子出版物等。

6、其他固定资产包括:被服装具(包括公用行李、演出服装等)、植物、牲畜、校办产业设备等。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集中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质量可靠、价格合理,要经过有效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避免重复购置,造成资源浪费。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变卖、报废和转让,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国资处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实地确认后,与计财处核对账目。对固定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报院长审批,10—50万元(含50万元)的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万元以上的报党委会研究决定。对经过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国资处上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卖、报废、转让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一年度的年末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节   无形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是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院无形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下,由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效益,保证完整,防止流失。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计价原则:外购的以实际支付的费用计价;自研的按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计价;接受捐赠的可按捐赠方提供的反映其价值的资料入帐,无资料的参照同类资产的市价入帐。

第四十三条  学院无形资产的转让和投资按审批程序办理,其收入支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计入事业收入和支出。

第四节   对外投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投资方式主要分为经营投资和债券投资两种。经营投资指学院出资兴办的院办企业或与其他企业联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债券投资指购买的国库券和其他债券。

第四十五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正常教学和科研为前提,不使用国家财政拨款和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六条  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七条  学院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重大对外投资(50万元以上)须经院党委会研究决定。二级单位不得决定本单位的对外投资,确有必要的,经自我论证和有关部门初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债是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九条  借入款是指学院因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主要是向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其他部门借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周转等。

第五十条  学院因事业发展需借入款项时,要坚持谨慎原则,严格控制规模,制定周密可行的借还款计划,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时要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学院任何单位不经批准不得向金融机构和外单位及个人借款,不得向社会集资,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向外借用或变相借用银行帐户和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应付款及暂存款项是学院因未及时与对方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而形成的一种负债,此款项设专人管理,及时清理、结算。

第五十三条  应缴款项是指学院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各类款项。学院各单位代收及按规定上缴的款项,要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无故拖欠。

第五十四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如学生教材款、医保费等。

第十章  内部财务清算

第五十五条  学院内部机构经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进行内部结算,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对被清算单位的财产物资、往来款项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清单,提出处理意见。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帐目处理。相关单位做好移交、接收、划转等工作。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七条  学院计财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报送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学院二级核算单位要客观、完整地反映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情况。并按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学院计财处和审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支出、结余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对本期及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情况、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增减率等。

学院二级财务机构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由计财处统一设置和修订,以便分析和考核各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

财务分析工作计财处要由专人负责,根据有关部门及学院每个时期的工作要求及时提供和上报有关资料,随时向分管领导提供资金运转情况及分配使用意见。

第十二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使用。建立健全学院内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学院应建立科学、完善的经济核算信息支持系统,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核算数据的准确统一和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六十一条  学院应建立严格的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计算机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制度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会计档案管理遵照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学院关于档案管理的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六十四条  因工作岗位调整而更换会计档案管理员时,要办理移交手续,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档案名称、编号、数量、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移交会计电算化档案要由单位财务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字。

第六十五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实施销毁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派员监销,并将实际销毁内容与销毁清册进行准确核对。销毁后,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十四章  内部财务监督

第六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院内各单位必须接受计财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院的财务管理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其主要内容为:

1、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对各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2、建立健全各级财务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稽核制度。

3、对内设会计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审计。

4、对重要的财务会计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5、对重大的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借贷及其他重要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经学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6、实行院务公开制度,财务预决算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审议,定期或不定期向校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学院财务状况以及各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7、对会计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

8、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时准确的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9、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财务监督权。

10、及时处理违反财务规定的有关责任人。

第十五章    

第六十八条  学院的基本建设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九条  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财务资产管理办法》(赤院院字【2004】66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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