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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院院字【2021】51号 关于印发《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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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院院字〔202151

关于印发《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21517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实现采购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立项、采购、验收、监管相分离,以相互制约、有效监督为内控目标。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要以改革创新规范高效为目标,以提高工作效能为要求,着力构建结果导向型的采购制度体系、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推动采购工作向法制采购、阳光采购、效能采购方向深入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与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兼顾效益、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与招投标活动要积极落实扩大政府绿色采购和支持节能环保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各项政策和措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工作。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赤峰市采购工作方面的政策,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校采购工作;

(二)负责审议学校与采购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研究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学校授权决定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组织召开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会,为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各类采购计划及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五)负责研究学校其他采购工作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招采办负责管理学校各类采购工作。

(一)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赤峰市的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学校采购相关制度,负责在学校年度预算基础上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并实施采购项目公示。

(二)负责受理、审核采购申请,确认采购类别,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履行采购项目的申报备案,并做好采购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负责牵头组织校内部门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论证审查、信息发布、成交结果公示等工作;

(四)负责项目单位采购合同的审查审签工作;

(五)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比选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六)负责定期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汇报采购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采购数据,做好招标采购项目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七)负责监督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单位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质疑和投诉等事宜;

(八)负责组织开展学校招标采购培训工作,负责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采购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亦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

计划编报、论证审核和项目库建设管理等工作。教学设备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务处,科研设备归口管理部门为科技处,图书资料归口管理部门为图书馆,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装修、拆除、修缮、基建工程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与基本建设处,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为各类采购项目的项目负责单位,也是学校采购项目的采购主体。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针对采购中涉及应开展审计的项目,依据审计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办法及规定,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章采购计划、预算和采购意向公开

第十二条 采购计划的提出要紧密围绕学校发展规划和部门、单位工作计划,项目的提出要充分考虑先导性、先进性、同步性、系统性。

第十三条 学校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得

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和增列的,应由申请部门提出采购计划和预算调整方案,根据《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的要求进行审批。学校各部门及单位必须按照学校批准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执行采购工作,未纳入年度采购计划的,原则上不得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货物采购计划的申报应逐项列明品目名称、技术要求、是否进口、是否用于涉密工作、数量、金额、经费名称及编号等有关内容,同一预算项目下相同品目归并编列不得拆分。

第十五条 服务采购计划的申报应提交相应的实施方案和预算编制依据。

第十六条 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计划的申报应提交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支撑材料,由后勤与基本建设处审核后统一申报。

第十七条 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相关工程项目变更、终止或调整预算的,应按照《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采购意向公开。各类政府采购活动,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www.ccgp-neimenggu.gov.cn

采购意向公开的范围包括: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实施的采购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未明确电子卖场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分散采购限额8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标的名称、主要功能或目标、数量、质量、服务、安全、时限要求等)、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四章采购申请与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采购需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复的项目不得私自采购,采购申请由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发起。

第二十条 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专项资金用于采购事项,以及各类工程项目、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项目采购,应事先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按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备标准和数量的审核并统一申报办公设备、办公家具购置计划。

第二十一条 属于财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均严格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上报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批准或备案,并严格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由计划财务处依据财经政策和采购政策要求和项目单位采购需求,确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货物采购申请的同时要提交详细的采购需求文件,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应用场景、配套设施、目标性需求、功能性需求以及技术指标支撑方面以满足招标采购需要和到货安装后的有效验收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服务项目采购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评价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申请要提交完整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具体要求,预算编审费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及没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服务类项目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或评审预算。

第二十六条 发起采购申请事项时,应履行审批程序。

采购项目审批按《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预算管理办法》和《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经费审批管理办法(修订)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和批量采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须事先通过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 单一来源产品、进口产品(不含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通过专家论证并获得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采购申请的提出要充分考虑履行采购程序所需时间,以免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也要考虑采购合同履约周期,以免影响学校预算执行的完成。

第三十条 逾期未采购到位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单位和相关部门召开专门会议共同解决问题。涉及到学校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且已经财政评审审定但由于项目单位原始参数有误或预算过低无法购置到位的项目,经学校批准重新进行财政评审,重新组织采购。

第五章采购组织形式

第三十一条 根据资金性质和财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不含科研仪器设备)、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通过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已明确电子卖场采购范围按照电子卖场规则实施采购;分散采购达到限额以上项目依照法律规定和自治区政策通过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详细流程参照附件一、附件二。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的项目应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或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备案,财政主管部门准许,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详细流程参照附件一。

(一)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已明确电子卖场除外);

(二)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

(三) 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8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不含科研仪器设备)、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为分散采购项目,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详细流程参照附件一。

第三十五条 以下情形的项目可以采取部门集中采购形式,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详细流程参照附件三。

(一)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含)以上,8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二)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依据自治区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不受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限额标准及其他政府采购政策约束。

(三) 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三十六条 4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备案,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履行公开招标有关程序,此类项目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详细流程参照附件一。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

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各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具备条件的采购项目,优先从电商平台直购。

预算金额达到3万元不足5万元的项目由学校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详细流程参照附件四。

第三十八条 出版服务项目,因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经计划财务处批准后,项目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可自行组织采购。

第三十九条 对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用于采购的,凡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项目负责人代项目委托方采购和加工仪器设备的,履行审批报备程序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自行采购。

第六章采购方式

第四十条 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四十一条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公开招标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由采购用户提出申请,陈述理由,经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请赤峰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第四十二条 根据项目预算金额、特点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实施采购。

第四十三条 400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装饰工程(含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构筑物、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属于由赤峰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政府采购类项目及其它重大项目,招标文件需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四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明确为定点采购项目且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的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录中选择满足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二次询价。

第四十五条 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试验材料、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为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十六条 紧急采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

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以不执行本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但当妥善保存与采购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供应商不得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支付要求等交易条件参与紧急采购。

第七章合同审签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成交金额达到3万元的采购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拟签订的采购合同须经项目单位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法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计划财务处、审计部门复审后方可签订。科研项目经费采购合同审核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四十八条 采购合同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委托采购的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

第四十九条 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是拟订合同的主要依据,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五十条 校长是学校采购合同的法定签署人,也可授权委托其他人员签署委托授权范围内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者自动放弃中标的,评标小组可以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重新顺延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并报赤峰市财政局备案,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招标。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上报赤峰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处理并备案。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招采办应对采购形成的采购文件接收、整理、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已办结的招标采购档案资料,依法依规及时向学校档案室移交。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五十三条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评审过程中的影像资料、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相关文件及资料等。

第八章验收

第五十四条 货物类采购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家、技术人员、计划财务处招采办项目负责人组成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依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五十五条 服务类采购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在履约过程中或履约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招采办项目负责人做出评价,并出具验收报告,作为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由项目单位和后勤与基本建设处、计划财务处招采办项目负责人验收,构筑物、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和校外同领域专家参加验收。

第五十八条 横向课题经费采购项目,凡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项目负责人代项目委托方采购和加工仪器设备等情形的,经委托方确认后凭项目验收证明或报告办理结算支付,不需办理学校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入账手续。

第五十九条 验收人员应在验收书或评价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质疑与投诉处理

第六十条 质疑和投诉处理要严格依法进行,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质疑或投诉时,由采购代理机构牵头组织采购管理部门、项目单位、财政专家按照《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做出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超出业务范畴的,要及时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或其他通过竞标、遴选等方式确定合作伙伴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有质疑、投诉等情形的,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程序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未经学校授权许可,各单位和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代表学校对潜在供应商或采购参与方提出的质疑和问询作任何形式的口头或书面澄清、解释或答复。

第六十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与招投标活动接受学校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并接受赤峰市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学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章 工作要求和纪律监督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和部门可明确一名分管采购工作的领导,负责日常采购工作的审核把关,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工作联络和日常采购事务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应报学校集中委托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化整为零的形式申请,以谋取部门自采。

第六十七条 采购需求要科学、规范、严谨、完整,采购文件中验收环节的规定要标准明确、要求具体、流程清晰,验收或测试方法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严禁验收环节走过场。

第六十八条 项目单位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招投标文件及过程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条款和已签订采购合同条款;验收时要认真与采购合同核对,不得接收与招投标文件及采购合同条款不符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六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的采购活动,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验收,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十条 采购管理工作要积极引入新技术手段,注重优化创新,不断提升工作效率。要有计划地安排采购项目的申请、审核、实施,合同履行、验收等工作,确保在预算周期内完成支付,各单位和部门要做好各自环节工作的绩效评价。

第七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和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本办法有关要求,科学规范组织实施各类采购活动。

第七十二条 所有参与采购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七十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与招标活动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七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的,依规依纪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 非财政性资金用于各类采购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七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规章制度,由各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按照学校制度建设程序,进一步修订健全完善。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中有关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等内容,根据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有关文件通知实行动态调整,经学校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发布。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策规定执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调整,本办法应遵循并及时修订、调整。

第八十条 附属单位采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八十一条 原《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试行)》自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废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附件一:政府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作流程

附件二:电子卖场采购工作流程

附件三: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项目工作流程

附件四:校内部门采购工作流程


附件1

政府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作流程

序号

业务流程

业务主体

主要业务内容

1

申报采购需求

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登录学校采购管理系统申报项目,扫描上传批件及采购清单。

2

审核预算

计划财务处预算科

1.预算科审核预算;

2.预算达到10万元且无收费标准文件的项目,出具财政评审申请;

3.如有收费标准文件无需评审项目直接进入业务流程第4项。

3

财政评审

项目单位、计划财务处招采办

项目单位提供评审材料、计划财务处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4

采购意向公开

项目单位、计划财务处招采办

采购意向公开满30日可开展采购活动。项目单位将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标的名称、主要功能或目标、数量、质量、服务、安全、时限要求等)、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报招采办公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采购意向公开,招采办按不相容岗位分离履行复核。

5

上传财政评审意见

项目单位

赤峰市财政局出具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单位无异议的登录学校采购管理系统扫描上传评审意见。

6

确定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

项目单位、计划财务处招采办

招采办依据财政评审结果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项目单位需求,在学校采购管理系统中提出组织形式、采购方式(1.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2.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报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批。

7

申报政府采购

计划财务处招采办、项目单位

招采办业务岗工作人员与项目单位经办人办理政府采购申报,招采办按不相容岗位分离进行复核。

8

委托采购实施

计划财务处招采办、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

招采办项目负责人办理委托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事项。

9

制作招标文件

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单位、计划财务处招采办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招标文件模板,项目单位、计划财务处招采办依据自治区招标文件统一模板及项目单位采购需求制作招标文件。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计划财务处招采办、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单位三方会议根据采购需求制作招标文件。

10

项目采购需求备案

计划财务处招采办

计划财务处招采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向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上传备案采购项目需求。

11

招标文件初审

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单位、计划财务处招采办

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财政专家、项目单位、招采办项目负责人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论证审核招标文件。

12

招标文件复审

计划财务处

分管副处长、处长复审招标文件。

13

招标文件终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终审(4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及其它重大项目)的招标文件。

14

发布招标公告

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

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文件。(1.公开招标:不少于20日历日;2.询价、竞争性谈判:不少于3个工作日;3.竞争性磋商:5个工作日加5日历日)。

15

开标、评标

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财政专家、项目单位采购人代表

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财政专家、采购人代表(项目单位负责人受法人委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开标、评标、出具评标报告。

16

确认、公示成交结果

项目单位、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

项目单位出具确认函、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公示成交结果。

17

签订合同、合同公示

项目单位、学校合同审签部门

项目单位依据招标文件中合同模版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拟定合同,履行学校合同审签流程、学校法人签订合同,按采购法规定时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中备案合同,同时在云平台合同公示。

18

接货、验收、资产入库等

项目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处招采办

项目单位接收货物,属资产类的报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办理入库。工程类项目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出具评审材料,计划财务处预算科出具财政评审申请、招采办报送赤峰市财政局进行结算评审。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验收。

19

采购档案归档

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将采购档案资料报送计划财务处招采办存档。

20

合同款支付

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到计划财务处核算科办理合同款支付。

备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在30万元以上(已明确电子卖场项目除外)或集采目录外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在8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按此流程报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办理,科研设备不受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其他政府采购政策约束。


附件2

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工作流程

序号

业务流程

业务主体

主要业务内容

1

申报采购需求

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登录学校采购管理系统申报项目,扫描上传批件及采购清单。

2

审核预算

计划财务处预算科

1.计划财务处预算科审核预算;2.出具财政评审申请(预算达到10且无收费标准文件的项目),无需财审直接到第5条。

3

财政评审

项目单位、计划财务处招采办

1.项目单位提供财政评审材料;2.计划财务处招采办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4

上传财政评审意见

项目单位

赤峰市财政局出具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单位无异议后登录学校采购管理系统扫描上传评审意见。

5

申报政府采购

计划财务处招采办、项目单位

计划财务处招采办业务岗工作人员与项目单位经办人办理政府采购申报,计划财务处招采办按不相容岗位分离进行复核。

6

实施电子卖场采购

计划财务处招采办、项目单位

计划财务处招采办业务岗工作人员在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发布采购公告,项目单位核对中标参数、成交金额、确认成交结果、合同公示

7

接货、验收、资产入库等

项目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招采办

项目单位接收货物,属资产类的报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验收。

8

采购档案归档

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将采购档案资料报送计划财务处招采办存档。

9

合同款支付

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到计划财务处核算科办理合同款支付。

注: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已明确电子卖场项目按此流程办理,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根据财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实时调整。


附件3

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工作流程

序号

业务流程

业务主体

主要业务内容

1

申报采购需求

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登录学校采购管理系统申报项目,扫描上传批件及采购清单。

2

审核预算

计划财务处预算科

预算科审核预算(10万元以上且无收费标准文件的出具财政评审申请;如有收费标准文件无需评审项目直接进入业务流程第5项)。

3

预算评审

项目单位、计划财务处招采办

1.项目单位提供评审材料;

2.预算金额在310万元(不含)工程类项目归口单位提供评审材料;预算编审费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及没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服务类项目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或评审预算。

3.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由招采办报送市财政局评审预算。

4

上传评审意见

项目单位

赤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造价咨询机构出具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单位无异议后登录学校采购管理系统扫描上传评审意见。

5

确定组织形式、采购方式

计划财务处招采办、项目单位

招采办依据财政评审结果和项目单位需求,在学校采购管理系统中提出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审批。

6

委托采购

计划财务处招采办

招采办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审批环节中预算科核准预算时间依次依序排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报处长审批后办理委托采购事项。

7

制作招标文件、论证初审招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单位、计划财务处招采办

计划财务处招采办、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单位三方会议根据采购需求制作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项目单位、招采办项目负责人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论证审核招标文件。

8

招标文件复审

计划财务处

分管副处长、处长复审招标文件。

9

招标文件终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终审(4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及其它重大项目)的招标文件。

10

发布招标公告、文件及法定时限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文件。(1.公开招标:不少于20日历日;2.询价、竞争性谈判:不少于3个工作日3.竞争性磋商:5个工作日加5个日历日)。

11

开标、评标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单位采购人代表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项目单位负责人受法人委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开标、评标)、评标小组及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评标报告。

12

确认、公示成交结果

项目单位、采购代理机构

项目单位出具确认函、采购代理机构公示成交结果。

13

签订合同

项目单位、学校合同审签部门

项目单位依据招标文件中合同模版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拟定合同,履行学校合同审签流程、学校法人签订合同。

14

接货、验收、资产入库等

项目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招采办

项目单位接收货物,属资产类的报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办理入库。工程类项目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成交金额10万元(含)以上项目报计划财务处预算科出具财政评审申请、报送赤峰市财政局进行结算评审;成交金额5-10万元(不含)报学校审计部门结算评审。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验收。

15

采购档案归档

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将采购档案资料报送计划财务处招采办存档。

16

合同款支付

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到计划财务处核算科办理合同款支付。

备注: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不足80万元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按此流程办理,科研设备不受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其他政府采购政策约束。


附件4

校内部门采购工作流程

序号

业务流程

业务主体

主要业务内容

1

申报采购需求

项目单位

预算单位登录学校采购管理系统申报项目,扫描上传批件及采购清单。

2

审核预算

计划财务处预算科

预算科审核项目预算经费,3-5万元工程类项目由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或评审预算出具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无异议登录学校采购管理系统上传投资评审意见。

3

采购方式

计划财务处招采办、项目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

1.部门集中询价项目:预算金额在3-5万元的项目。

2.自采项目: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

3.电商平台直采:预金额在算3万元以下项目。

4

项目采购实施

计划财务处招采办、项目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

1.部门集中询价项目(预算金额在3-5万元):招采办组织实施部门集中询价采购,项目单位制作询价文件经分管副处长审核后项目负责人在学校政府采购专栏发布招标公告、文件,项目单位、归口管理单位派员组成询价小组开标评标、出具采购活动记录;

2.自采项目(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项目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询价采购,招采办为项目单位提供询价单、采购活动记录、验收报告模版;

3.电商平台直采(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项目):项目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可选择京东、淘宝、天猫等电商平台网上直购,报销时提供订单截图、付款页面截图、验收报告等材料。

5

签订合同

项目单位

科研项目负责人

成交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履行学校合同审签程序,学校法人签订合同。

6

接货、验收、资产入库等

项目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

货物类项目:项目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接收货物,属资产类的报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办理入库;

工程类项目: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验收,成交金额达到3万元报学校审计部门结算评审;

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验收。

7

采购档案归档

项目单位

科研项目负责人

项目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签订合同的采购档案资料报送计划财务处招采办存档。

8

支付

项目单位

科研项目负责人

项目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到计划财务处核算科办理支付。

注: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 5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按此流程办理,科研设备不受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其他政府采购政策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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