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赤院院字〔2018〕1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合理配置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以及自治区和赤峰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教学、科研、实训等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房产、场地、车辆、仪器设备等)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当符合上级机关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优先保障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做到安全完整、分类管理、风险可控、注重绩效。
第四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实行专项管理,校内任何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均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出租在学校资产出租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其在国有资产出租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进行审核、审批和报备等综合管理;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事项清查、登记、汇总、评估、考核,协助审核学校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或委托管理合同,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实行归口管理,由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资产的出租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可行性论证工作,监督、参与使用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招标或谈判、文本起草,负责合同或协议会签、报批、签订、租金催缴、违约追责等工作;
(二)负责监督使用单位规范承租(借)人的经营、使用行为,督促承租(借)人对违反规定或违反合同、协议约定等的行为进行整改;
(三)负责督查落实使用单位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日常维护责任和安全责任,代表学校签订相关安全责任书等;对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宜出租的资产,定期审核其可行性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归口管理国有资产出租的各类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并报送学校党政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
第八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学校分配至各二级单位使用的资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出租,在满足教学、科研、行政、服务、公共活动等需要的情况下,可视资产情况由学校统筹确定出租。
第九条 学校统一规范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国有资产出租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方案可行性论证、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审批。
因学校发展、师生服务(包括学生创业、学生活动等)、社会公益和公共安全等原因需要提供给有关单位或组织使用且不涉及租金的资产,列为公益类项目。增列公益类项目须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论证并提出申请,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使用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制订相关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报备手续:
(一)申请:校内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国有资产拟出租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审核: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审核意见,经学校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审批: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有资产出租的性质、规模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数额较大者需报经党委会批准。
(四)报备:国有资产出租须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批报备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租赁底价不低于评审价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
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公开招租的,归口管理部门需按程序提供详细说明材料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邀请招租、协议租赁或委托经营。
第十二条 房产、场地出租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资产出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临时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日历日。
第四章 合同、协议与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必须和承租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中应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经营范围、租金和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国有资产出租交付国有资产使用权时应履行移交手续,应对国有资产情况进行交底、确认和存档。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收入遵循“收支两条线”和“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原则。国有资产出租采取先收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可以按年或一次性收取(临时出租租金一次性全部收取)。
在收取租金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收取保证金。出租保证金应全额上缴计划财务处,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借口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出租仪器设备、家具等在校内租用的,保证金标准应不低于购置成本的10%。租赁物离校租用的,保证金标准应不低于购置成本的30%。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每年定期协同学校计划财务处核对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确保出租收入按时足额收取到位。
第五章 优化配置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进一步推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对资产使用部门长期闲置不用或利用率不高的国有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在校内进行统一调剂、有效利用。对长期闲置且可用于出租的学校房产、场地,由归口管理部门督促使用单位进行清空,并上报学校同意,按规定程序,协议租赁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经营,确保国有资产优化配置与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用于办学、培训等项目,不得出租给有污染、噪声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切实防范群体事件风险。
第十七条 出租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应协助配合自治区、赤峰市及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工作;应履行规范承租(借)人经营(使用)行为及督促落实消防、治安责任等日常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处依法对全校国有资产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工作中有闲置不报、私自出租或隐瞒不报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截留、隐匿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或利用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绩效评价工作,健全相关制度,收集相关数据,加强制度管控和风险防范,建立并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自治区、赤峰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国有资产出租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赤 峰 学 院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