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赤院院字〔2020〕90号
学校各单位: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赤 峰 学 院
2020年6月9日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校资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2006年))和《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第100号令(2019年))、《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81号(2011年))等政策法规,结合学校《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全面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及学校内设机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安全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做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负责人,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资产使用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国有资产重大事项,代表学校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国有资产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副校长任副主任;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后勤与基本建设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工会、审计处等部门及各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任委员。如有人员职务变动,相关人员由其接任者自然接替。
(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在学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贯彻国家、自治区及赤峰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条例,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决策部署;
3.研究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4.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划、改革等事项,审议国有资产配置、转让、出租、处置、拍卖、成果转化等国有资产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5.研究审议其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1.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会议召开时间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参会人员须达到国资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需其他人员列席的,列席人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确定。列席人员不得参加会议表决。
3.会议议题与参会委员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4.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对具体事项表决时,赞成票须达到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5.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代表学校对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学校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建立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研究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学校根据国有资产的性质、用途等因素,将资产分类指派管理的二级部门。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分类分户明细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分工:
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校徽及其他学校标识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国有资产档案及有关证件的管理;
计划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的价值账目管理及学校流动资产管理;
教务处负责教室(含多媒体教室)的管理;
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学生宿舍用床及桌椅等的管理;
科技处负责专利权、科研成果、科研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后勤与基本建设处负责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负责道路、绿化、卫生间、水房、地下管网、水电暖等设施的管理,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资产的管理;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公共设备的维修维护,负责统筹管理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负责统筹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与出租出借;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网络域名、公共软件平台、公共信息系统等资产管理,负责网络等弱电资产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纸质图书、纸质期刊、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及其它类型数据资源等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确定分管国有资产的领导,并设立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制定本单位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工作流程;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计划的制定和论证,提出资产采购需求;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验收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及资产维修、调剂、处置的申报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自查工作,协助做好资产绩效评估;负责本单位低值物资(办公用品、教学用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资产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国有资产账、卡、物相符;协助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资产清查。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校名、校徽、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办学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相关法规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学校及各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须结合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根据国家配置标准配置,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结合实际需求和财力状况,合理配置。
第二十二条 资产的购置、建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学校事业发展和履行职能需要;
(二)履行资产配置决策审批程序;
(三)资产配置事项已经纳入预算;
(四)难以通过调剂、租用、借用等方式获得;
(五)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资产进行校内调剂使用: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其他适用于调剂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采用面向市场租用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从严控制,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接受捐赠资产,捐赠人有要求的按捐赠人要求配置,捐赠人无要求的须统筹配置。
第二十六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形成的新增资产须在资产管理系统中登记入库,资产校内调剂的须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须用于保障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 资产使用人须按资产配置用途使用资产,做好资产维修、维护、保养工作。若资产处于低效、闲置、损坏、丢失等状态,须及时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请资产调剂或处置。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资产使用部门须对本部门使用的资产安全负责,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安全。
第三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须根据归口管理资产的特点建立完善资产维修、维护、保养制度,做好资产的维护工作,保障资产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六章 资产处置与出租出借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报废、报损、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申报、审核、审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五条 转让学校国有资产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投标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对外捐赠对象原则上限定为公益事业及遭受自然灾害的群体,对外捐赠须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方案可行性论证、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分配至各二级单位使用的资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在满足教学、科研、行政、服务、公共活动等需要的情况下,可视资产情况由学校统筹确定出租出借。
第七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第四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有共同上级单位的可向上级单位申请调解或裁决。上述方法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法务部门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第八章 资产盘点、清查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 资产盘点是指在特点时间点对资产进行清点,以确定各种资产在一定时期的实存数;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应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资产盘点,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十二条 资产清查是指学校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学校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发生无偿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资产使用部门和资产使用人须通过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更新相关资产数据,确保实时反映资产情况。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资产处置管理情况,含处置资产的原因、账面原值和处置方式,取得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授权管理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学校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考核和评价学校资产使用效益的行为。
学校须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四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内部控制,坚持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学校资产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