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赤院院字〔2020〕92号
学校各单位: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赤 峰 学 院
2020年6月9日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无形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我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声誉,充分发挥学校无形资产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1999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2006年))和《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第100号令(2019年))、《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及《赤峰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内设机构,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二章 管理任务与内容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持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
(一)商标权和商誉(包括:学校的校名和图形;学校的校标和图形;学校内相关的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学校有声望的重点单位、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学校所拥有的未公开的技术、经营、服务、管理等信息);
(二)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
(三)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美术、教材,辞书,规范汇编,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及成型的设计构思、草图、手稿等);
(四)土地使用权;
(五)购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无形资产;
(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政策和规划;宣传、普及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知识,提高和增强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和能力,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促进无形资产的有序开发和利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无形资产的计量管理;无形资产的账务管理;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及处置管理;无形资产的收益管理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由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如下: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各类无形资产数据汇总、上报;负责无形资产处置的申报、资产备案、报批等相关工作;管理学校土地使用权。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价值账目管理。
(三)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涉及学校校名、校徽和校誉等事项进行管理,包括以学校声誉与外单位开展的合作;学校在社会产品中的挂名、广告、包装印刷;学校注册商标的维护及使用;校志、年鉴等著作权的保护及使用等。
(四)科技处负责学校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五)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学校出资开发或购买的各类应用软件的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全校电子图书资源的管理。
(七)网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对域名的申请、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管理,负责网络IP地址的申请与使用管理。
第八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管理范围内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登记和建账。
(三)负责组织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清查、统计等工作。
(四)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申请,协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五)负责办理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增加、调拨、处置等报批手续。
(六)核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七)参与学校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
第九条 无形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无形资产的使用台账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无形资产的定期清查。
(四)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第四章 无形资产使用申报程序
第十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要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商标类或专利、著作、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需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方能使用。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上述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报请学校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使用无形资产的申请获准后,申请部门或个人应及时与学校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具体事宜(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期限、范围、方式、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对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的部门和个人,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对于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
第五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的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让、出售、投资、报废等行为。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向无形资产归口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签意见。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会签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审批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
(五)学校根据上级正式批文处置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应根据批文及时调整资产账目。
第六章 无形资产账务管理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计价原则: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买价及其它有关支出确定。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支付的税费及其它相关支出确定。
(三)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其它支出确定。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五)盘盈的无形资产,按同类无形资产的价值或评估价确定。
(六)其它形式的无形资产按国家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要成为可以进行会计核算的资产,必须满足“具有使学校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要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归口管理部门只进行统计和登记;当无形资产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或费用时,才进行无形资产的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财务核算由计划财务处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建立全校无形资产明细账,各归口管理部门建立所辖无形资产明细账;使用部门应定期清查和对账,以确保无形资产的账账相符和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自行开发或研制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管理无形资产的使用监督和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对侵犯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个人,各归口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学校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者;
(二)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用于经营投资的无形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财产收益的;
(四)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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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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