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院工字[2013] 8号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分院、二级单位教代会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的教代会制度,促进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和落实《工会法》、《教师法》、《教育法》赋予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组织广大教职工服从服务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分院、二级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是分院、二级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学院教代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学校分院、二级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党总支或直属支部的领导下及院工会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 学校分院、二级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及教代会条例为行动准则。
第五条 学校分院、二级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积极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正确行使职权,参加学院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正当利益,处理好维护整体利益和教职工具体利益的关系。
第六条 学校分院、二级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工作机构为本单位的工会委员会。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学校分院、二级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年度(或学年)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工作和重要规章制度进行讨论审议,必要时可作出相应决议。
二、审议决定本单位的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办法、创收分配办法和福利费的使用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制度和规定等。
三、督促本单位行政领导落实学院和本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形成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及时解决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四、根据学院安排,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评议,按规定参与本单位领导班子的换届考核与推荐干部工作。
第八条 分院、二级单位的行政领导,要定期向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教代会可采取其他方式向本单位领导咨询问题。
第九条 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单位行政领导行使指挥权。教育广大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以主人翁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分院、二级单位教代会的代表由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依照法律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分院、二级单位教代会的代表一般为本单位总人数的20—30%之内。
代表产生的程序:
1、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选举办法。
2、按比例分配名额,由基层单位提出候选人名单(可多于应选人数的10%)。
3、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正式代表。
第十二条 代表的构成,要有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应占60%。
第十三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同步,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原选单位可按规定的程序提请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办事公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带头落实学院各项规定。有群众基础和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五条
1、教代会代表有权提出议案或方案,有权对大会的各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和表决。
2、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有权对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议案情况提出质询。
4、因行使正当权力,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部门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教书育人,在院风院纪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带头作用。
3、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请本单位有关领导(非教职工代表)、其他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列席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原则上由50人以上的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不足50人的单位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十九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主席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应有党、政、工负责人参加,主席团主席由主席团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年召开1—2次教代会会议,如提前或延期召开,需经1/3以上代表通过。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应有正式代表或教职工的2/3以上出席才能召开。会议决议要由应出席会议人员2/3以上同意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议题由党政工领导研究提出。教代会召开之前应做好准备工作,提前两周通知本单位教职工,提前一周将主要议题及相关文件,发给各代表组,以便征求群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工作要向全体教职工公布。相关决议及相关资料上报学院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分院、二级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设专门工作小组,其任务由所在单位工会委员会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分院、二级单位教代会细则应报学院工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学院工会
20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