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 峰 学 院 文 件
赤院院字[2014]40号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分制学士学位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保证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改革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二个学科门类。我校设置的各本科专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按其对应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凡在我校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学习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全日制在籍普通本科学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良好。
2.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各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本科毕业生的学分要求,获得毕业证书,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及以上者。
3.掌握基本的科学研究方法,具有初步的科研能力和良好的自学能力,实习、实验、实践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以上。
4.学位外语和学位计算机成绩要求:
(1)普文普理学生学位外语成绩以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为准。自2014届毕业生起,普文普理学生学位外语成绩以339分为基数,逐年递增3%,至2016届毕业生学位外语成绩为359。2016年以后,视情况进行调整,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2)音乐、美术、体育、学前教育专业(艺术类)学生、外语专业学生、蒙授学生、汉授零起点学生、修读小语种(日语、俄语)学生学位外语不另作要求。
(3)各专业学生须参加国家计算机一级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即达到学位计算机成绩标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修业期间出现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纪者。
2.在修业期间曾因违纪受到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3.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认定的其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者。
第五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可以撤消其学士学位资格。
第六条 辅修专业学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2.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获得辅修毕业证书且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1.5及以上。
3. 完成辅修专业各实践环节的学习,考核合格,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合格。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七条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5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教务处提出建议名单,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委员会成员须从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教师、科研人员以及有关部门的行政人员中遴选。但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2/3。
第九条 有学位授予权的各教学单位,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4人。其中主任原则上应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批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2.听取和审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3.审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4.审定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与标准;
5.审查和批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6.作出授予或撤消学士学位的决定;
7.修订《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士学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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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执行本细则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和程序,审核所属专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的资格和条件;
2.提出所属专业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建议名单,对应授予学士学位者上报有关材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审批;
3.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负责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2.负责审核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资格和条件,将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向获得学士学位者颁发学位证书;
4.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情况;
5.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协调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第四章 学位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具备申请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毕业前三个月向所在教学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填报推荐名册,并向学校学位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1.毕业生学籍登记表;
2.毕业生成绩总册;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分析一览表;
4.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章 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收到学位申请书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建议书之后,要会同学生处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等进行进一步审查,经确认可以受理后,再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学生毕业前一周召开会议,对学位办公室(教务处)汇总的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进行审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外出期间,根据主任授权,由第一副主任主持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方可召开。在审定学位的过程中,先由学位办公室汇报各学科申请人的条件及有关情况,再由全体到会委员分学科,逐次评议,作出决议。对有争议者,实行全体到会委员投票制,有2/3以上委员投票同意授予学位者,即可生效。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闭会期间,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主任、副主任及部分委员组成的临时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特殊事务。
第十八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填写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加盖学校公章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名章,由主任在学位授予仪式上予以颁发。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填写证书的同时,须将授予学位的决定报送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凡发现学位错授或申请、审定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其决定必须予以撤销,学位证书予以收回。撤销学位与审定授予学位的程序相同,但必要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直接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不受第四条第二款的限制。
1.在校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者;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者。
2.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地(市)或更高级别政府部门的嘉奖、表彰者。
3.参加国家或省级政府组织的学科竞赛活动,并获得三等奖以上者。
第二十二条 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纪者只有考取研究生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章 学位补授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补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学位外语成绩或学位计算机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分数线者,毕业后在我校参加相应考试,且达到学校规定者,可补授学士学位。
2.因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具体要求如下:申请补授学位的学生从所学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中任选若干课程重修,直至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及以上。
第七章 申诉与复议
第二十三条 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名单、所属学科及证书编号通过互联网公布,以便用人单位查实。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果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诉:
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所在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所在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根据情况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
3.校学位办公室根据所在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所指的获奖情况,国家级是指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合主办组织评审的项目,自治区级是指由自治区教育厅主办或联合主办组织评审的项目,除国家教育部外的其他部委项目均视同自治区级项目。全国性学术团体项目和自治区级学术团体项目不在本办法范围之列。对不能界定类别和级别的项目,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本科生,自二○一二级本科生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
赤 峰 学 院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