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 峰 学 院 文 件
赤院院字[2012]134号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条 学科建设规划处为学校负责硕士专业学位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校长和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管理和协调硕士专业学位工作。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达到规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不得同时向我校以外的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第五条 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的条件:
1.须修完硕士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2.参与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3.完成相应的科研和参与学术活动的要求,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4.完成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同意推荐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章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第六条 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应能表明申请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要注重实践性。研究生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深入调查研究,确立研究课题学位论文(设计)选题应来源于实践项目,争取依托与相关行业签订的人才培养项目进行学位论文(设计)选题;论文研究的课题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并在某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论文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资料、数据可靠,论证准确,文字流畅,逻辑性强,结论正确。
第七条 论文一般包括:前言、摘要(中英文)、目录、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附录、致谢、原创声明等。
第八条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一般应在三万字左右,中外文摘要一千字左右。
第九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至少在答辩前两个月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填写《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书》。指导教师需在学位申请书上对申请人的理论水平、论文完成情况写出详细评语,导师组组长及培养单位负责人写出推荐意见,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推荐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最后将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条 我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实行双盲审(隐去学生姓名与导师姓名),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为 2人;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原则上应有1名校外同行专家;指导教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以及该生是否达到攻读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明确意见,于答辩前送交答辩委员会。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作为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导师组提出论文评阅人的大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查,由学科建设规划处从中随机确定。有关人员应对评阅人的名单保密。
第十一条 如两位评阅人意见都为同意答辩,则该论文进入答辩环节。
第十二条 如遇两名评阅人意见为“不能答辩”的情况,则须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 如遇两名评阅人意见为“须进行重大修改,推迟答辩” 的情况,则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推迟答辩半年以上。
第十四条 如遇一名评阅人意见为“须进行重大修改,推迟答辩”的情况,应另聘一名评阅人重新评阅,如该评阅人意见为“可以答辩”或“修改后答辩”,则对论文进行修改后可以参加答辩;如该评阅人意见为“须进行重大修改,推迟答辩”或“不能答辩”,则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推迟答辩半年以上。
第十五条 如遇一名评阅人意见为“不能答辩”的情况,应另聘一名评阅人重新评阅,如该评阅人意见仍为“不能答辩”,则须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一年以上;如该评阅人意见为其他意见,则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推迟答辩半年以上。
第十六条 如遇两名评阅人意见分别为“须进行重大修改,推迟答辩”和“不能答辩”的情况,则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推迟答辩半年以上。
第四章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学位做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票以上通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会,但不能参加表决。委员应由校内外相关学科领域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专家担任(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1人)。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1人。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明确的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好质量关。论文答辩要以公开方式举行,会议有翔实记录。
第二十条 举行论文答辩的程序为:
1.主席宣布开会;
2.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答辩程序和规则;
3.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4.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5.休会,举行答辩委员会会议(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商定评价论文的标准,对论文作出评语,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6.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至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
第五章 硕士专业学位的授予
第二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
1.学位课程考核成绩有不合格的或未修满规定学分数。
2.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不予批准答辩或学位论文大量剽窃他人成果的。
3.在读期间受到《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行政处分的。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专业学位决定后,学校向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的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名单不需要公示,学位证书在授予决定生效后即可签发。证书颁发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
第六章 申诉与复议
第二十五条 申请复议程序:
1.当事人提出申请。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因程序违规引起争议的,可由当事人接到相关决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2.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全面、及时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必要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交校研究生管理部门。
3.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查。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须再次组织核实,若认为无复议必要的,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回复学位评定委员会及申请人;若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和表决。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审决议为最后决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及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精神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科建设规划处负责解释。
赤 峰 学 院
201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