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赤院院字〔2020〕124号
各单位: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校长办公会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赤 峰 学 院
2020年7月16日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依据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授予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硕士学位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招收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院,可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审查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质量;复议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撤销已经授予的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院教授委员会)提请讨论的有关学位问题进行审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交的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全面审核,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制定本单位硕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所属学科与专业的学位授予质量;负责对各级硕士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初审,作出是否撤销已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负责研究生学习期间和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审查工作,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等重要事项,必须召开全体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体委员超过三分之二出席,会议有效。表决事项获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第三章 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第七条 学校正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各学科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平均绩点,中期考核合格,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经导师同意,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八条 每位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最多只有两次申请硕士学位的机会。在论文检测、评审、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等任何阶段未通过者,终止其本次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可提出重新修改论文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在一年内(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再次申请学位。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论文修改或未再次提出学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两次申请仍未通过的,终止其学位申请。
第九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需以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为第一单位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各分委员会可根据本细则的要求,结合不同学科、专业学位种类的特点,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申请硕士学位条件,写入实施细则。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具有一定意义。论文应包含申请人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立论正确,推理严谨,论证充分,重点突出,数据可靠,格式规范,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专业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本人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工作量应在一年以上,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符合《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书写格式》。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原则上应该是一篇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形式可以是规范理论研究、实证研究、案例研究以及调研报告等。要求精炼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整齐、论证和结论严谨,引用或引证的文献和原著准确。利用合作者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时,须加附注。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应不低于2万字。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形式与字数,由各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国家教指委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所有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要接受学术不端检测和专家双盲评阅。学术不端检测结果“全文文字复制比”低于20%,且通过专家双盲评阅的学位论文,方可申请答辩。学位论文检测和评阅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一般应在答辩前十日将学位论文寄(送)给相关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学位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安排,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培养单位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答辩委员会由3-5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申请人的导师或亲属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参加。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应有不少于1名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生导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报校硕士学位办公室复核。
答辩委员会应聘请一名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教师担任秘书,对整个答辩过程进行详细记录。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必须公开举行。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为: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并主持会议;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分钟,最多不超过半小时;
(三)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四)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其他人员回避),参考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学位论文质量,并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五)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及决议;
(六)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七条 未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本次学位申请终止。通过答辩且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须由答辩委员会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受理两次硕士学位的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在6月和12月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各分委员会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建议名单和有关学位申请材料,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九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学校向相关申请人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按照学籍规定不能毕业的;
(二)学位申请人在参加与学位申请有关的考试中因舞弊行为而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学位论文剽窃、抄袭他人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授予学位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如确认错授学位,应予以复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依照本细则,结合不同学科专业的具体特点,制定《XX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XX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细则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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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