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 峰 学 院 文 件
赤院院字[2012]135号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加强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参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新生需凭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四条 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或确有经费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不报到者;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按学校规定申请办理入学手续的;
(五)其他不符合入学资格的。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注册日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在注册日之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照退学处理。
第七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入校后应当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及时同指导教师共同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九条 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参加学校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要严格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规定的课程教学、实验教学、教学实践、学位论文等各项教学科研环节。要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十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经批准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十一条 需要办理请假手续的研究生应持有关证明按照学校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请假申请,批准后方为有效。凡因病(或事)请假的研究生,在假期期满时,必须及时到批准单位销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二条 研究生要按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内容进行学习,每门课程结束时,都要按规定参加课程的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学位申请档案。
第十三条 各门课程的考试,一般由任课教师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命题,采用其他方式考核,须经院系领导审定。必修课、选修课的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凡不宜用百分制记分的课程,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记录考核成绩。教学实践按合格、不合格评定。
第十四条 有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在半年后申请补考一次。补考试题的难易程度和评卷标准,与原试题的要求相同。补考成绩及格,可给学分,并将两次考试成绩都登录在研究生成绩表,补考成绩必须注明“补考”。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必须事先请假,经任课老师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可补考一次。登记该门课程成绩时,不注明补考。
第十六条 研究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为不及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成绩登录后不得更改。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人申请并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
(二)已婚研究生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内,妊娠三个月以上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
第十九条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需要提交有关证明,然后填写《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休学审批表》,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条 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休学一次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研究生复学审批表》,经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提前复学者,应当提前提出复学申请。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需自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不能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作自动离校处理。
第六章 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最长在校年限(含休学)的规定分别以各类专业学位全国指导委员会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不能在规定的一般学习年限内毕业的,必须提前三个月办理延期手续,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相应学位水平者,可以申请提前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申请学位。
第七章 论文工作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八条 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阶段的学习且成绩合格者,经本人申请,导师组签字,并报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撰写阶段。
第二十九条 进入论文撰写阶段的研究生需按规定选题、进行文献综述及开题报告,并在导师的指导下着手撰写论文。
第三十条 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工作并通过答辩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学位。
第三十一条 符合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相应的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国家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研究生证管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证是在校研究生身份的证件,按学期注册方为有效。研究生证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一个人不能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研究生证。违反上述使用规定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证确属遗失,可以申请补发。申请者应填写《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补发研究生证申请表》,根据申请表内容办理补证手续。遗失的研究生证在补发后如又被找到,应将找到的研究生证交回发证部门注销。
第三十六条 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由于毕业、出国、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将研究生证交学校盖离校留念章。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科建设规划处为学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职能部门。
第三十八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所有学籍变动必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学籍管理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由校学位委员会最终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并对本实施条例进行修改。
第四十条 本实施条例由学科建设规划处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条例自下发之日其执行。
赤 峰 学 院
201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