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办法
赤院院字[2020]1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统一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研究生管理工作职责划分:
(一)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职责:负责研究生招生、培养及管理服务工作,对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协调服务、监督考评;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毕业管理及学位授予工作;负责研究生教育、学风建设、资助工作、研究生学习与学术研究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生就业工作;负责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先进集体、个人的评先、评优和表彰等工作。
(二)学生工作处研究生管理职责: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与管理;负责研究生社区管理;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研究生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职责:负责研究生学费、住宿费收缴;负责协助办理研究生助学贷款事宜;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
(四)团委研究生管理职责:负责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职责:负责研究生基层党建工作;负责协助编制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负责协助做好各类研究生招生、就业工作;负责研究生教学组织与学生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实施、监控与管理。
(六)学校督导委员会负责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
(七)其他工作由各单位、各部门按照机构职能职责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管理中,应当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和达到规定水平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凭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应报到入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一)在开学前或开学14天内主动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二)未按期到校入学,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的;
(三)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四)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其他不符合入学资格的。
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培养单位出具意见,提供相应说明材料,由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后报请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做出决定。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一年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参评奖助学金。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注册日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在注册日之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研究生管理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拟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由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后提请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做出决定。
被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办理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等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实行考勤,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按旷课论处。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十六条 节假日期间,研究生离校外出须报培养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事请假,必须事先提交请假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并报研究生辅导员备案,请假两周(含双休日)内由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请假两周(含双休日)以上,由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研究生一次请假不能超过三周,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超过四周。
第十八条 在学期间,研究生确需请假出境、出国探亲或学习的,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导师、培养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不得报考同层次的研究生。
第二十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在本学科、专业继续学习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考核,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后,进行学籍信息变更。学生经批准转专业后,须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转出研究生,其拟转入学校或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或所在专业的。转入研究生,其所在学校或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低于我校或所在专业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推免生、单独考试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学生;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其他高校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向拟转入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拟转入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审查考核,组织申请转学学生参加学校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须报送的材料如下:
(一)拟转入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的考核结果和审核意见,以及学校给出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意见,拟转入专业录取控制标准不高于转出学校和专业录取控制标准的证明材料;
(二)接收导师的意见;
(三)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转学申请;
(四)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或支撑材料,如因病申请转学,须提交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审核认可;
(五)转出高校签署意见并盖章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六)转出高校提供的转学学生在校成绩单;
(七)转出高校就该生转学进行公示及结论的说明文件,以及该生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情况说明;
(八)盖有省级行政区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和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红色印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研究生管理部门受理转学申请后召开专门会议提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转入的,经校内公示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4周及以上的;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需要提交有关证明,然后填写《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休学审批表》,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 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累计不得超过1学年。除国家另有政策外,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即不参加奖学金及其他奖励评选,不享受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待遇。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研究生复学审批表》,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提前复学者,应当提前提出复学申请。
第三十条 对于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不能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作自动离校处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各学科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平均绩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不能在规定的标准学制内毕业的,必须在最后一学年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毕业手续。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完成必要培养环节,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通过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学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依法撤销学位,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赤峰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于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及违反学校纪律与国家政策法规的研究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及本人认错态度,结合平时表现,给予其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具体按《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执行。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及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第五十五条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六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详见《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代为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六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其执行。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
2020年7月16日